【民法典说】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四)





新规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现行相关法律等进行整合和部分修改,合体成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其中婚姻家庭编为第五编,共5章、79条,包括婚姻家庭与收养两部分内容。本文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的变化内容及原因。




变化十九

增设离婚冷静期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变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为新增条款。
解读: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在登记离婚时留出给当事人冷静思考,确定是否必须离婚,以减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的必要期限。 
离婚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事,还涉及子女、亲属、家庭以及社会问题。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障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良性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由法院主导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已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二者都是法律保护婚姻、稳定家庭的制度设计,是在个人婚姻自由和家庭价值冲突时优先保护家庭价值的立法体现。

变化二十

增设诉讼后分居满一年的离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变化: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基础上新增本条第五款规定。
解读婚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生活,分居状态表明夫妻双方已经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意愿,一定的分居时间对双方的感情势必产生影响,也是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明。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即说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和好可能,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同时,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但因其他原因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变化二十一

抚养权归属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变化: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内的子女”表述变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表述变更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解读: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以两周岁为标准作为哺乳期内的限定,但是《民法典》将此进行了明确,表述上也更加严谨,避免法院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
该条规定特别强调,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夫妻离婚是双方的自愿选择,但子女只能被迫接受,父母感情破裂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往往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此次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纳入《民法典》,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相呼应,共同为儿童权益保障提供制度保障,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变化二十二

确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变化: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解读:该条规定增加的规则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可以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婚外情、嫖娼等情况,法院审理案件时有了法定依据,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会有相应的经济制裁,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离婚时不吃亏。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本期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第一期的内容,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