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浅析破产债权(上)


浅析破产债权(上)



01

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本文所分析与论述的“破产债权”即包括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也包括破产宣告后的狭义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广义的债权统称。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及其权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来看破产债权,均设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统一了债权的时间节点为破产案件受理时,其他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一切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关系的权利人,在最大范围内行使破产债权的申报或主张,以便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债权的公平受偿,实现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认为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已经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财产担保或其他法定优先受偿类债权、职工与社保类债权、税务类债权、普通类债权(含合同债、侵权债等无破产企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缴税款滞纳、民事案件的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金)、劣后类债权(刑事性罚金、行政性罚款、管理费、上解利润或承包费)、股东投资权益类债权等,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共益债权等。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成立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说明破产债权成立的时间应为破产申请受理前。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并非绝对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例如共益债权,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的周转性贷款;为保全破产财产以及为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产生的债权;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赔偿;附条件或期限的尚未到期因破产案件受理视为到期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类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但因法定或因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应当属于破产企业对外负债所形成的破产债权。

2.是一种财产请求权。

  即必须是能够通过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给付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3.可以强制执行。

  权利人能够通过诉讼、仲裁、执行公证等法定程序可以得到依法确认的债权,且能够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实现的债权,或虽未通过前述相关维权程序,但因与破产企业之间形成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依法受到保护的债权,若权利人提出债权清偿主张,既能得到依法确认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已经失去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自然债权,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4.只有通过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并得以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过管理人审核与法院确认后才能依法成立的债权。



02

破产债权的范围





为了规范破产债权的范围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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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方面

属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该《规定》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之前发布的,破产债权的时间节点规定为破产宣告时,而该时间节点与后颁布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一致,故破产债权应当以“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时间节点而非“破产宣告时”。对此,下文中笔者直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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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方面


不属于破产债权情况: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惩罚性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债权中破产受理之前的滞纳金除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债权均不属于破产债权。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也不属于破产债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03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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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由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是管理人的职责,所以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公告的工作通常由管理人协助法院完成。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及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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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1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责任债权的,应当说明。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般应提交债权申报表、申报人的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或债权成因说明等。当面申报债权有利于管理人与债权人及时沟通、核实证据材料、出具债权申报回执等工作的开展,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

债权申报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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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实践中,若管理人需要核算债权金额及利息等,债权申报人应当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明确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债权申报期满后申报债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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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通知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已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或未知的债权人未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求偿权。但债权人仍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求偿权。但债权人仍有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