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浅析破产债权(上)
浅析破产债权(上)
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本文所分析与论述的“破产债权”即包括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也包括破产宣告后的狭义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广义的债权统称。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及其权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成立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说明破产债权成立的时间应为破产申请受理前。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并非绝对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例如共益债权,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的周转性贷款;为保全破产财产以及为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产生的债权;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赔偿;附条件或期限的尚未到期因破产案件受理视为到期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虽然该类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但因法定或因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应当属于破产企业对外负债所形成的破产债权。
2.是一种财产请求权。
即必须是能够通过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给付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3.可以强制执行。
权利人能够通过诉讼、仲裁、执行公证等法定程序可以得到依法确认的债权,且能够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实现的债权,或虽未通过前述相关维权程序,但因与破产企业之间形成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依法受到保护的债权,若权利人提出债权清偿主张,既能得到依法确认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已经失去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自然债权,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4.只有通过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并得以确认的债权。
债权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过管理人审核与法院确认后才能依法成立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为了规范破产债权的范围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了概括。
1
积极方面
2
消极方面
破产债权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