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被执行人能否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人能否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屋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为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或停止拍卖。那么,被执行人的请求能实现吗?


    律师回答:不能!


【何为执行异议?】

Law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类。


执行行为异议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即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异议类型产生的效果与救济途径大为不同: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的效果】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并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特别提示: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仅是针对提出异议的标的暂时不予处分,需等待裁判结果,但执行工作并不因此中止。

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

根据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虽然都具有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功能,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这主要表现为:执行行为异议旨在纠正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上的违法,并不以排除执行行为为必要;而案外人异议则旨在通过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强制执行。
就文章开头的情况而言,被执行人显然没有权利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因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执行案件主体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据此阻却执行的一种救济途径,被执行人作为异议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显然主体不适格,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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