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简述债权人会议



简述债权人会议


01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议事机构。


02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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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时间及条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0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流程

1.会前准备

(1)发布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

(2)邮寄通知书(债权人签收);

(3)债权人人数众多时,拟定筹备方案(包括会场选定、会议资料和物品的准备、会务人员分工、会场布置、会场安保、向消防和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等);

(4)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签到、发放会议资料、统计参会人数与代表的债权类别、金额;

2、会议议程

(1)宣读会议纪律、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债权人到会情况。

A.出席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部分事项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除经人民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予认定且未在规定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不得出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予认定,但申报人已在规定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视为待定债权,可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若赋予其临时表决权时,方可以其申报债权金额,行使表决权。各类劣后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股东可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事项,无权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境外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提交由境外债权人或其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该代表由债务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并书面指定,有权就与职工利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B.列席人员。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其他人员,如债务人的股东、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2)合议庭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

(3)管理人向会议提交《债权表》,报告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合议庭组织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

(5)合议庭向会议提出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若有必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合议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从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并就债权人会议相关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理由作出说明。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单位的,该单位应当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该工作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更换。债权人会议接受指定后若不适当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议重新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6)管理人向会议提交相关需要表决的议案,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一般需要表决的方案或议案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项):

A.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C.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D.以后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7)合议庭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布相关会议决议。

(8)合议庭组织参会债权人就相关问题向管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提问。

(9)审判长宣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完成所有会议议程,闭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参会债权人、列席人员核对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03

第二次及以后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后,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十五日通知应当出席的债权人、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会议议程与表决事项应当由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前向人民法院报告。


03  债权人委员会会议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后,由法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或其代表不适宜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债权人会议、职工大会和工会重新予以调整。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履职方式

1.召开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合议庭成员、管理人列席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在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会议的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对表决事项制作议事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对管理人履职中涉及的如下事项进行审议: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


04   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决。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东大集团债权人会议决议案

申请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被申请人:东大集团债权人会议。
2003年12月,中国银行广东某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分行)与该市东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集团)签署了一批授信协议,根据该批授信协议,中行分行分别为东大集团项下的12份信用证发放贷款,共计美元22,309,889.11元。2004年1月20日,东大集团向中行分行出具《财产抵押书》,承诺将东大电子城房产作为向分行借款及授信开证的抵押物,同时表示因电子城在建尚未完工,等电子城完工后,将房产证办妥后补交分行。分行对此表示同意。2004年3月8日,分行与东大集团就此共同签署《财产抵押书》,并上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在《财产抵押书》之上签署“同意按东大、分行以上意见办”,并加盖了公章。为了确保此项抵押有效,应分行的要求,东大集团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财产抵押申请报告》,有关领导在审阅后批示,此种抵押可以在市房产局确认后再办理房产证。2006年4月28日,分行将其对东大集团的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8月16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大集团破产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其他债权人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中行和东大集团之间就在建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是否成立和生效存有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东大集团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方式结论认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理由如下:1.本案中当事人向市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不是抵押登记行为;2.即使是抵押登记行为,也因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认定无效。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第11条的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而当时东大集团公司并无房产证书,且至今也未取得房产权证书。
债权人会议作出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服,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非常清楚、明确的抵押登记行为;2.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东大集团公司在设定抵押时,虽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但已非常清楚地向登{己部门说明了是在建工程,且该工程至今也无任何权属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据此,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