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破产宣告


01  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

02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至依法被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的,或者和解、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01

重整期间的宣告破产

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后,除受理破产清算的案件提出重整申请被驳回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4.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5.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02

和解期间的宣告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据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请求,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03

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上述情况的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经依法清算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03  破产宣告的程序及法律救济




(一)破产宣告的程序

01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该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02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制作宣告破产裁定书,其内容包括破产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宣告破产的法律依据、宣告破产及相关事项、破产宣告日期。

03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便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债务人破产的进展情况。宣告破产公告的内容有: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宣告破产时间、宣告破产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救济

对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04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特殊情况下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外,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具有不可逆转性。



1

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身份由债务人变成破产人,这不仅是名称的变化,其民事权利也进步受到限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

对债务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债务人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处置,用于清偿对申报债权人所负的各项债务。


3

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应当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管理人依法清偿。一般清偿是依据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的情况确定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但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清偿的比例是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整计划或破产和解协议来确定。


4

对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确定性效力

债务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债务人、债权人、其他第三人均无权再对债务人提出申请重整或和解,债务人只能通过管理人完成财产清算与分配,注销市场主体资格。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公司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盟欢腾)的债权人张诚以乐盟欢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破产清算。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张诚对乐盟欢腾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2月1日,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现用名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乐盟欢腾管理人。2018年4月24日,海淀法院发出本案受理及通知申报债权的公告,并确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关于乐盟欢腾的资产状况,管理人从乐盟欢腾2015年度的账面数据并结合2016年6月北京祥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得知,除银行存款、现金及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化为其他应收款外,其它固定资产净值123,614.58元。管理人接管后,为了提高清算效率、缩短清算周期、减少清算费用开支,经委托北京祥昌会计师事务所对乐盟欢腾进行全面审计。经管理人依法清算,乐盟欢腾供公司资产总额12,130元,负债总额2,674,799.27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

2019年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破3-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经清算,乐盟欢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出宣告乐盟欢腾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北京乐盟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