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概述破产程序终结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概述破产程序终结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依法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这是破产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一、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债务获得清偿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
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从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作出之日起全面恢复其正常经营活动。这也是关于破产宣告障碍的规定。所谓破产宣告障碍,是指阻止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债务人因为具有法定破产原因而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因为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破产原因消失,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应再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已到期债务得到全部清偿或提供了足额担保即构成破产宣告障碍。若未到期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已到期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或提供的担保不足额,不能构成破产宣告障碍。此情形下一般担保的形式均采取物的担保形式,如提供抵押、质押等;对于资信良好的第三人,也可以采取保证形式的担保。
2.第三人帮助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即只有当第三人代债务人实际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才构成破产宣告障碍。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也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并予以公告。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重整计划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和解协议被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以及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情形下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对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全面履行完毕后如何结束破产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终止”不是“终结”,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采取的方式是: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确属全面履行完毕的,即作出终结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至此,破产案件才可以结案处理。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破产程序终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无法清算的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构成破产清算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此类案件被依法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不全面移交或无法全面移交债务人的公章、证照、账册、资产、经营管理资料或其他资料的,致使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管理人对无产可破产的债务人,或虽有部分财产经过处置与分配后不能全面清算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程序终结的步骤
01
申请
02
审查
03
裁定
04
公告
三、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事务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后续相关事务还需要管理人继续处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不同,导致管理人处理的后续事务也不尽相同,一般涉及以下几项事务:
继续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追加分配破产财产
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
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