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概述破产程序终结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概述破产程序终结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依法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这是破产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一、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01

债务获得清偿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

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从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作出之日起全面恢复其正常经营活动。这也是关于破产宣告障碍的规定。所谓破产宣告障碍,是指阻止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事由。债务人因为具有法定破产原因而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因为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破产原因消失,此时人民法院就不应再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已到期债务得到全部清偿或提供了足额担保即构成破产宣告障碍。若未到期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已到期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或提供的担保不足额,不能构成破产宣告障碍。此情形下一般担保的形式均采取物的担保形式,如提供抵押、质押等;对于资信良好的第三人,也可以采取保证形式的担保。

2.第三人帮助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即只有当第三人代债务人实际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才构成破产宣告障碍。

02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也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全面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03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并予以公告。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重整计划批准后终止重整程序,和解协议被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以及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情形下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对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全面履行完毕后如何结束破产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终止”不是“终结”,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采取的方式是:管理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确属全面履行完毕的,即作出终结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至此,破产案件才可以结案处理。

04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破产程序终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

05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物质保证,从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将无法开展,破产债权人更无法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也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

06

无法清算的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构成破产清算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此类案件被依法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不全面移交或无法全面移交债务人的公章、证照、账册、资产、经营管理资料或其他资料的,致使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管理人对无产可破产的债务人,或虽有部分财产经过处置与分配后不能全面清算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程序终结的步骤




01


申请

实践中,绝大多数破产程序终结由管理人提出申请,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或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也可以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02


审查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符合破产程序终结是由进行审查。

03


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债务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终结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终结破产程序,并要求管理人继续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04


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对债务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在破产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可依法提起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予以公告。例如:对破产企业负有破产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开始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事务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后续相关事务还需要管理人继续处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不同,导致管理人处理的后续事务也不尽相同,一般涉及以下几项事务:



1

继续参加未决诉讼或仲裁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本就是管理人的一项职责,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无人代表债务人参加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会影响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因此,在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仍存在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管理人继续履行该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即管理人继续处理未决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个别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终结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法院会考虑诉讼时效的规定,责成管理人继续履职三年,以最大化实现案了事了的审判效果。


2

追加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之一,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因此需要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追加分配财产的范围包括:
1.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如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等。因上述各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由管理人追回,作为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如果这些财产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追回的,应当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2.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不是无限期的,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才实施追加分配。包括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等。对于应当追回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实施追加分配所需费用的,没有必要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3

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

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人的注销登记,表明管理人已完成了全部法定工作,其职务应当终止。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管理人出具并载明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别、营业执照号码以及有效期限、注销的原因等。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即破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用以证明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质条件已经具备。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布公告。


4

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依法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有权持有的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材料未人接收时,由管理人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保管费用比照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


5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人注销登记手续后,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并于注销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的决定书,与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相呼应,若无该决定书,管理人可能在终止执行职务后还会面临应对破产人的部分权利人的接待与解释工作,增加管理人工作之外的不必的困扰。同时,管理人在收到终止执行职务决定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回法院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