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总字数逾10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
今天介绍的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案情回顾
裁判结果
法官解读
法官提示
作为参加者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
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既是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文章来源:京法网事
本文作者:北京三中院 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