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访谈录】上海老人将房产送给外人,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文章导读


近日,上海一名88岁的独居老人将300万元的房产送给一个水果摊主一事在网上引起大家热议。一方说这位老人无儿无女全凭着一位水果摊主照顾,随后,这位老人将自己300万的房产送给了这位摊主。老人的亲戚和家属则说老人早就有老年痴呆症,要把房子讨回。到底谁是谁非?这其中又隐藏哪些法律问题呢?


今天的【展达访谈录】我们邀请了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一起来帮我们分析一下。



01

问:尹律师,这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都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您能给我们分析下这里面的门道吗?

答:我看很多评论认为老人这种行为属于遗赠抚养,其实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根据报道可以看出,本案中老人是在生前就将房屋给了水果摊主,至于给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还需要具体明确。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关键词: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老年痴呆


02

问:如果老人把房子给水果摊主这个不是遗赠抚养协议,法律上对此到底怎么定性呢?

答:如果只是把房子给水果摊主住,其实是一种居住权,如果是把房子过户给水果摊主,是赠与。

03

问:假如真像亲戚们说的,老人早就患有老年痴呆,这个赠与能撤销吗?

答: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如果在进行赠与时老人确实罹患老年痴呆,那么赠与合同是不成立不生效的。如果房屋还没有过户至水果摊主名下,赠与协议又没有经过公证,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

04

问:老人的亲戚们声称要讨回房子,他们有权利吗?

答:根据报道老人现在已经没有自理能力,应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亲戚们要讨回房子,先需要一个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老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以老人的名义申请撤销。

05

问:我知道您承办过几起涉及老年痴呆病症的案例,能跟我们简单分享下这个病吗?

答:老年痴呆学名是阿尔茨海默病(AD),是一种常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特征是隐袭起病(即早期不熟悉病人的人很难发现他是罹患疾病,日常照顾他的人一旦发现病人有不对劲的症状,其实病情已经潜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了)、进行性智能衰退(病情发展越来越严重、不可逆,这个病的主要影响就是智能方面的逐渐衰退),病程通常为8-10(这个病的发展是以年为发展单位的。不可能以日或月为发展单位)。

虽然这个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明确,但医学已经确定的病因有遗传因素、β-淀粉样蛋白、神经递质障碍三种。据统计,罹患该病的患者中有5%有明确的家族史,患者一级亲属中的发病率是一般人群的4.3

阿尔茨海默病的病理呈弥漫性脑萎缩,尤以颞、顶、前额叶萎缩更明显,即脑萎缩是该病发展的必经过程

阿尔兹海默病隐匿起病,早期难以被常人和患者自身发现,即使是专业临床诊断也要借助专业仪器进行检查才能确认。该病明显特征有被动服从性(即无条件接受外界因素的暗示或自我暗示等影响)、自知力(即对自己所患疾病的客观认识能力)不完全,简单民事活动如买菜、打酱油是可以的,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活动是缺乏综合理解、判断能力的,所以患者仍然实施社会活动不代表他能完全辨认、理解自己的行为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
 结语
关于事件走向我们拭目以待,但这个案例警醒我们:无论是生前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都属于专业法律行为,如果您有这些需求,一定要寻求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