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喜欢网购的朋友们快来看看了

导语

中国是世界第一快递大国,2017年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近5000亿元。预计每年还会以100亿件左右的速度增长。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快递业仍面临制度层面的现实问题,快递车辆通行难,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薄弱,末端网点法律地位不明晰,快递加盟等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有关服务规则不够明确,寄递渠道安全压力较大,亟需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行政监管及处罚问题和签收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48条,对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快递业务作出了规范与保障。《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以来的法律空缺,今后我国的快递业将有法可依。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在立法位阶上,仅低于《邮政法》,而高于各部委的规章、文件,也高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文件,各政府部门、企业、协会、员工、用户等必须遵守。在邮政业法规体系中,《条例》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今天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带来《快递暂行条例》的独家解读,快拿个小板凳坐好了一起来学习下吧!

新法解读:

一、快递经营主体明确 赔偿主体明确

 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针对经营主体难确定,赔偿主体相互推诿赔偿责任的现象,《条例》规定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首次规定了用户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二、鼓励快递网点智能化 解决快递网点“安家难”问题

 小区门口,大学校园,快递小哥‘摆地摊’派送快件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很多人不知道在快递行业的末端“网点安置”一直是让很多快递小哥头疼的事情,有的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即便让进入,快递车辆进出还被要求复印身份证办手续,造成很多麻烦。为了解决快递“上门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另一个解决快递业末端派送难题的理想途径就是在小区内设立智能快递柜。《条例》中也指出,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无论是设置专门的快递配送场所还是智能快递柜,他们存在的价值都是为了使用户更方便,杜绝快件“上门难”的问题。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三、实名制寄件落地 身份不实企业不得收寄

       随着快递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快递也成为不法分子匿名运输违禁物品的通道,快递实名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的。2016年6月1日起,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开始施行,然而快递实名制并未得到良好的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寄件人不愿配合快递员查验实名信息,有的是因为不了解相关行业规定,不理解快递员的这一要求;还有的是担心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存在泄露风险。对于快递企业,要求核验寄件人信息可能会丢掉当前的生意,或者耽误较长时间。反之,即使不登记,也不会面临直接的处罚。

       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四、快递用车得到进一步规范 明确从业人员工作侵权责任归属

        “快递三轮小区撞车不愿担全责”“快递电动三轮车撞上宾利”“快递员骑着电动车撞上轿车车门”……在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不乏行色匆匆的快递小哥的身影。快递小哥为何成为“马路杀手”?

 目前我国用于快递行业的各种交通工具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这次新公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关于事故中的赔偿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保护了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望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五、注重隐私保护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可罚款10万

 这几年实行的“实名制寄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信息安全”,大部分消费者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条例》将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担心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助力快递实名制的有效推广。条例明确,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元。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 (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明确投递和验收规则

 近来,为提高快递投递效率,用快递柜代收包裹的形式渐渐流行。如今快递柜代收包裹比较普遍,却无法代替人工验收。快递员未告知收件人,就将快递放到快递柜里,是不是变相剥夺了收件人验收的权利?一旦出现缺漏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为了保护收件人的验收权利,厘清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条例》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并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法条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结语:

《快递暂行条例》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既保护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又完善了快递服务,对于喜欢网购的小伙伴们可是个好消息,以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快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