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参考性案例】执行复议程序无需对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文章导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后,双方在受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理法院亦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此时,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违法而申请复议要求终止执行的,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元利公司因与华越公司、三新公司、轻纺城公司、杨X群、杨X樑、杨X伟等发生股权转让纠纷,而诉至另案法院,经审理后,另案法院作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元利公司与三新公司在2006年签订的《华越公司股份转让及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协议解除后,华越公司负责偿还元利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4 546 110元及利息;2008年12月26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由华越公司每半年向元利公司支付一次;三新公司、杨X伟、杨X群、杨X樑对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义务方违约的,华越公司需偿还元利公司诉请总额594 507 250元,并按年利率30%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以及违约金2亿元;三新公司、杨X伟、杨X群、杨X樑承担连带责任;元利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华越公司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共计向元利公司支付107 771 834.3元。2011年11月7日与2012年3月19日,元利公司发函要求华越公司履行债务,华越公司亦复函或承诺会尽力履行义务,之后又向元利公司申请还款期。2012年5月23日,华越公司向元利公司支付了最后一期款项。

元利公司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为依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争议焦点】

法院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股权转让纠纷作出民事调解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违法为由申请复议要求终止执行,其复议理由是否属于复议审查范围。

【裁判结果】

执行法院发出通知书载明:华越公司向元利公司支付594 507 250万元;华越公司向元利公司支付594 507 250万元按年利率30%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华越公司向元利公司支付违约金2亿元;三新公司、杨X群、杨X樑、杨X伟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华越公司、三新公司、杨X群、杨X樑、杨X伟银行存款人民币8亿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执行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华越公司名下坐落于金华市李渔路888号“金华世贸中心”未预售的全部房屋。

被申请执行人华越公司不服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元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间;本案执行标的重复计算,查封本公司资产属恶意;涉案民事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华越公司的异议。

异议人华越公司不服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执行通知书中要求本公司向被申请复议人元利公司支付594 507 250万元,部分款项的迟延支付系执行标的数额的计算导致的,且该部分数额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微不足道,故因此要求本公司承担数亿元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同时,三新公司与元利公司之间签订的《华越公司股份转让及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已经部分履行,元利公司也已经实际取得本公司的股权,因此涉案民事调解书确定本公司将元利公司的出资资金、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股权收购资金予以返还,实际系帮助元利公司和三新公司抽逃出资,明显与法律不符;本公司在签订民事调解书时,面临建设项目资产被查封和舆论压力等风险,因此该调解书非本公司的真实意愿。

被申请复议人元利公司辩称:执行法院发生的执行通知书内容明确,且可被履行,因此合法有效;申请复议人华越公司主张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属捏造事实的行为;民事调解书是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的,故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华越公司的复议请求。

【最高法观点】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主体签收民事调解书后,该民事调解书即具有和民事判决书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持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而债务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内容违反自愿原则而主张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首先通过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民事调解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其直接以复议方式请求中止执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因发生股权转让纠纷而进行诉讼,之后双方在受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理法院亦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此时,该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后,申请执行人持民事调解书请求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受理后,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对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以民事调解书本身违法而主张执行程序违法,应当终止的,应当另行主张再审,不得直接提出复议请求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