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证监会发布退市新规 涉及“五个安全”的违法将强制退市

文章导读

上周五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时机选择,相信大家都能品出意味。

修改亮点一: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

事实上,证监会几个月前就已经在酝酿退市完善制度了。今年3月,证监会开始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7月27日,正式稿出炉并要求“立刻施行”,可见统一意见已达成。

此外这次意见最有“亮点”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一条——

“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这句话比较长,但“五个安全”的提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7月26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27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都对安全风险提示、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作了层层部署。但一些生产企业却对“安全”麻不不仁。

最近,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可以说案件已经涉及新规中所说“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根据最新的新华社稿,长生生物在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并“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虚假日期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显然,长生生物已经触犯了退市新规的“红线”。几天前,7月23日,长生生物已经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修改亮点二:两个“主体责任”的明确 出了问题得有人担责

退市新规亮相标志A股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步入新阶段,即全覆盖——退市对重大违法情形基本实现全覆盖;重落实——强化交易所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主体配合做好退市的相关责任。做到监管“守土有责”,同时“退”者负责。出了问题,有人担责。

退市新规在“重落实”上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最明显的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强化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严格实施退市。同时《意见》强调,“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当通过一定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管是为近期卷入疫苗案件的上市公司长生生物“量身定做”,还是为响应业内呼唤已久的期盼,新规已于7月27日施行了。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以来,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已有5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或处于退市程序中。未来,退市常态化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明确退市实施细则,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将事半功倍。这将有利于退市制度的落地生根,更有利于A股市场的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