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前方的路不好走 还请“知产流氓”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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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恶意抢注原告商标、恶意投诉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十万元。首次明确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当行为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构成不正当竞争。


挟商标之名收“保护费”  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中,“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防晒产品为原告拜耳集团旗下专业防晒产品,于1944年创立,经过70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也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和认可。

在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后,李某以“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产品侵为由在淘宝平台对拜耳公司发起多次投诉,导致“Coppertone”(“确美同”)防晒霜被大量下架。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意图迫使拜耳集团高价收购涉案商标;同时多次向Coppertone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在无法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对Coppertone产品经销商进行工商投诉、消费欺诈诉讼(非商标侵权诉讼),肆意滋扰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拜耳集团在多次发函要求李某停止上诉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申请,并于2017年10月31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恶意侵权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所受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万元。2018年2月2日,余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看到这个案件的判决,很多读者会联想到这段时间备受关注的另一个事件“上海破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 ,两起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与某些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然后再通过威胁阻碍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方式要求获得赔偿。

以“诉讼”之名行“诈骗”之实 拟IPO公司遭“碰瓷”被敲诈160万

目的

敲诈、勒索

时间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

特点

一边打官司,一边对企业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企业交出财物

对象

A公司(正处于筹划股票首次发行)

甲公司(李亮、孙强二人控制的公司)

途径

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


案件发展过程


1.李亮和孙强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订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A公司为确保上市,接受了李亮、孙强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授权许可使用。

2.2017年7月底,李亮为达到进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虚构了其此前已将甲公司名下另一专利独家许可给乙公司(法人系高晨,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李亮)使用的事实,再次伙同孙强、高晨隐瞒上述真相,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披露乙公司已经向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事,同时由李亮与A公司面谈。A公司又被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80万元。


专利侵权成为拟IPO企业的一道“命门”

IPO是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关键步骤。企业一旦拟定上市计划或开启上市程序,因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广泛关注,也容易被某些不怀好意者惦记。针对IPO的敲诈勒索便是其中的典型现象之一。敲诈方往往通过挖掘拟上市公司在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漏洞,以举报或曝光等方式威胁上市公司,索要巨额“封口费”或“和解费”。


专利侵权诉讼直接对企业上市产生影响。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涉及专利诉讼,企业上市的计划可能被终止,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周期又很长,通常至少需要一年半载。犯罪分子知道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间节点耗不起,上市时间推迟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利用这种心理和规则来对拟IOP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雷眼观察】如何界定正常专利诉讼与以专利诉讼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该案中对敲诈勒索的费用是以转让专利的名义索要的,对公司提起诉讼也是合法的。但判断是否构成勒索的核心有两点,即主观目的和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从主观目的而言,本案嫌疑人并非因为正常的争夺专利而进行诉讼,而是将专利诉讼作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从时间节点而言,诉讼所设专利嫌疑人早已掌握多时,而发起诉讼的对象多为拟上市或拟融资的企业,所选时间也均为企业IPO审核期或融资关键期。这些无疑都表明了:行为人以“诉讼”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意图。

其次从诉讼结果来看,犯罪嫌疑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理由发起诉讼的最终目的并非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知识产权,而是利用企业不愿因诉讼导致企业IPO被中止这一心理,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因此,如果对方愿意就案件打长久战,为了控制诉讼成本,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撤诉,据调查发现,李某撤诉案件多达40余起。

前方的路不好走 还请“知产流氓”多注意!

其实,早在几年前就有这样的“知识产权流氓”,之所以到现在还一直存在,主要是因为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侵权判断的难度大,很少能判决“知识产权流氓”恶意侵权,企业为了尽快恢复发展,只好忍气吞声选择和解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但从近期的一些案例来看 “知识产权流氓”们好像不那么容易蒙混过关了,按照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这两起案件就具有标杆的作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目前正在落实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细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中欧企业家圆桌会开幕式时所说的,中国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者要加大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要重罚直至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