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通过“土豆条款”真的能为公司治理保驾护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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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因为公司创始人离婚而影响了一家优秀创业公司的上市,这是很难想象的,然而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杨蕾的离婚却真的阻碍了土豆网赴美上市的步伐——杨蕾于2010年11月向法院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保全冻结了王微所持土豆网的主要股份。如果杨蕾成功分得股权,则王微势必难保大股东地位,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更是无从谈起。虽然土豆夫妇的离婚案最终以王微支付给杨蕾700万美元并不再分割土豆网之股权而告终,但由于官司缠身,土豆网还是丧失了最佳上市良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因此蒙受了损失。资本市场这出生动的离婚大案也引起了投资界的警觉,暴雨娱乐的CEO朱威廉对此还曾笑言道:“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玩笑过后再来回顾“土豆条款”,通过限制创始人婚姻自由的方式真的能为公司治理保驾护航吗?



“土豆条款”的由来

说起“土豆条款”的由来,就不得不提到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其前妻杨蕾2010年引发各大圈关注的婚变事件了。

2005年,王微创立土豆网。由于发展迅猛,2010年11月土豆网正准备冲刺美国纳斯达克,谋求下一阶段更大的发展。谁料这时,王微与前妻杨蕾传出婚变,前妻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并申请冻结土豆网95%的股权,土豆网上市计划只能延迟。

等到王微付出700万美元现金补偿了结这桩离婚案并重启IPO之时,美国资本市场早已冷却,上市惨状与几个月前其竞争对手优酷上市时的热闹光景形成鲜明对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1亿美元;而优酷上市首日大涨161%,市值超过30亿美元。

之后,两家网站的差距越来越大,不到一年时间,土豆网被缠斗多年的优酷并购。

王微婚变引致土豆网一系列衰落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件事后来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研究的经典案例。

业界戏称,以后风投或私募项目应把夫妻关系作为考察因素之一,并在投资协议中要求所投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王微更是为此起了个有趣的名字——“土豆条款”。

现实生活中的土豆条款主要是以配偶同意函的形式存在的,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股东配偶对股权分割的内容,由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形式千差万别无法一概而论,因此本文仅对配偶同意函做出分析,本文中提到的土豆条款也仅指代配偶同意函。配偶同意函比较常见的核心表述如下:

本人为XXX公司创始股东甲的配偶,本人确认对甲所持股的XX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且保证不就XXX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甲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甲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

土豆条款的设定是否限制了创始人的婚姻自由?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什么是婚姻自由?最简单说就是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任何第三方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更不可能通过约定去限制夫妻一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一旦因此而发生了争议,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下,此种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也不会被支持。


土豆条款是否属于创始人股东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呢?

由于上述条款的表述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收益的形成过程,对于股权的出资的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够明确。一旦创始人股东夫妻双方对股权产生争议,是否能将上述条款的内容认定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进而确认该公司股权及收益仅由创始股东个人所有,从而排除离婚对股权的分割,在法律的认定上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

除了表述笼统,如果创始人股东之配偶能够举证其在签署土豆条款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对于公司股权的权益放弃是基于重大误解、受到胁迫或欺诈的,则创始人股东之配偶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先前做出配偶同意函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土豆条款由于欠缺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一旦发生争议将很难直接将土豆条款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做出了明确的权属约定。因此仅通过土豆条款无法明确地排除创始人股东婚变带来的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土豆条款有美好愿景,执行却面临着尴尬境遇。即使土豆条款的设计再精密细致,也无法通过约定的形式限制创始人股东配偶的诉权,一旦创始人股东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对股权查封,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就有极大可能重演土豆网的遭遇。尤其在前文实例中“配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的条款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旦配偶拒绝配合公司的行动,公司方面只能束手无策,这样看似严谨的语句只能形同虚设。


既要结婚,还要融资,如何为公司治理保驾护航?

土豆条款的签署并不意味着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相对于保护创始股东的股权来说,土豆条款保护的更多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则是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归属的明确约定。既然简单的土豆条款并不能达到防范股东婚变风险对公司治理的冲击,那么创业股东该如何平衡资本与感情的博弈呢?

在实践中,可以实行彻底的夫妻财产AA制,也可实行部分财产的AA 制,这个取决于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在结婚之前如果没有协商约定,在婚姻中协商分割财产对很多中国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在结婚之前处理好财产问题是比较好的方式。

尚未结婚的创业者,在结婚前应该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安排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约定,结婚前一方拥有的股权,婚后为该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结婚之后的增值部分、红股、期权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经结婚的创业人士,可以在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股权包括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权、红股均属于某一方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该方拥有全部表决权。

股东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文件应提交一份给公司存档,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这样相关人士就了解主要股东持股属于个人财产,非其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婚变,不会发生需要分割股权的情形。

与主要股东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登记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该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不可分割、不可继承。

除此之外,根据主要股东夫妻的具体情况,也可以设计其他安排,比如股权按约定比例共有,但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份额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另一方,甚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方享有绝大比例的表决权,另一方只享有象征性表决权。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约定与安排都能够避免或缓解夫妻共有股权在发生婚变时对公司决策与经营、融资可能造成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