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下)
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马晓春庭长介绍,2012年至2017年,南通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含强制清算案件)296件。其中,新收破产案件共237件,审结145件,尚有未结破产案件151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1%,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率相对较高的行业,如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房地产建筑、船舶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的企业破产增多。
以下为南通中院通报的破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南通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1年开发建设“盛唐君廷”商业房地产项目,共11幢房屋建筑,也是该公司唯一经营项目。由于盛唐公司建设资金短缺,股东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经验,且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加上高息借贷数额巨大等诸多原因,盛唐公司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由于工程迟迟不能竣工,盛唐公司不能按约向购房者交房,导致施工单位农民工以及200余名购房者多次至南通市、港闸区两级政府进行上访。
2013年8月,建设施工单位申请盛唐公司破产重整。港闸法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受理盛唐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由港闸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并决定由管理人接管盛唐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积极对外招商,寻找有资质和意向的投资人接盘。在六个月重整期满前,最终确定由南通高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为投资人承接盛唐公司100%股权,高科公司承诺优先债权按100%、普通债权按23.06%清偿,先期注资1亿元进行工程建设、三年半监管期内清偿所有债务。据此,管理人向港闸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和投资人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随后,管理人与高科公司签订了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管协议,明确了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港闸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中,“盛唐君廷”房地产项目已通过综合验收,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正在对外进行销售。
裁判要旨
本案系南通市首家房地产企业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闸法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即“党委领导、法院审理、政府协同”,建立联动机制,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破产工作。从案件处理效果来看,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有效地盘活了破产企业资产,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六企业系受施某一人实际控制的南通当地知名家族型企业,拥有38项国家专利,其免检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下半年以来,六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相继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以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和解有利于挽救企业及公平清偿为由,共同向启东法院提出合并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金双喜公司及其五家关联企业虽均为法人主体,但实为整体运营,资金和财产均由金双喜公司掌控,人员调配、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均由施某统一负责,已严重丧失法人实体应具备的财产与意志独立性。
2016年12月8日,启东法院向所有债权人下发通知,征求各方对合并和解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启东法院组织召开由异议人、债务人、管理人、审计机构等参加的听证会。2017年1月6日,启东法院依法裁定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由于合并和解的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模拟清偿率,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金双喜公司等六家企业合并和解协议草案,2017年3月23日,启东法院裁定认可合并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为确保合并和解协议履行,协议专款规定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由债权人委员会向债务人派驻财务人员,设立监管账户,监督和解协议履行,此举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后企业的有序经营。六家企业成功和解,数百员工重新上岗。
裁判要旨
针对家族企业特点,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灵活运用破产程序,及时由清算转入和解,探索实质合并规则,构建合并和解程序,创设和解协议监督执行机制,化繁为简,归并资产,抵销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提高债权清偿率,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协议全面履行,实现优质企业重生。
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首控石化有限公司、南通盈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公司为关联公司,系合并破产重整,主要经营石油等化工产品及食用油品的装卸、仓储服务,涉及资产、负债金额达13亿元左右,案情复杂,债权金额高,安全要求高。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时,诚晖公司通过托管仍在正常运营。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任指定破产管理人。结合重整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债权债务关系来看,本案需要具有重整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并有熟悉危险品行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参与管理,在编管理人名单中该类机构较少,故对诚晖公司及关联公司重整的管理人,适宜采用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破产管理人方式。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告方式邀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向相关有重整经验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发出询邀函。共收到来自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13家中介机构的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就机构规模、从业经验、管理方案等方面综合考评,最终确定了三家中介机构进入随机摇号程序。这次竞争性选任管理人,一方面选任的管理人对象扩大到全国范围,更有利于优秀机构和人员参与到破产审判中,能够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可切实从更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
裁判要旨
破产重整受理后,对仍在继续经营的企业,从有利于破产重整、特殊行业设备的维护、稳定客源及工人稳定等角度综合考虑其继续经营的可能性,探索适合企业经营与法律规定的具体经营模式(合理确定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权限把控)。对涉及危化行业且企业资产、债务整体经济体量较大的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适用固有的地区名册中摇号确定管理人模式,不一定能选任到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力把控企业破产进程的管理人,可能存在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扩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以及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更利于这类案件破产进程的顺利推进。
南通鑫丝燕丝绸有限公司、南通苏豪恒鑫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鑫丝燕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丝燕公司)和南通市苏豪恒鑫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公司)为关联公司,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其一方面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安法院)申请破产。因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且资产混同,海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鑫丝燕公司于2005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为388.1万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369万元,但负债2232万余元,均已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苏豪公司于2006年12月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该公司账面负债6531万元,资不抵债2315万元
南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管理人,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鑫丝燕公司和苏豪公司抵押债权合计为17.32万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合计512万元,所欠税款合计101万元,普通破产债权合计8592万元,上述债务合计10937万元。
本案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张某以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坐落于昆山市区的房屋变现15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150万元,股权分红66万元,设备变现24万元,存货变现62万元,清收应收款104万元,库存现金2万元,高新区政府以2000万元托底收储公司不动产,合计2558万元。
裁判要旨
破产财产能否变现,以什么样的成交价格变现,关系到职工、抵押权人、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最大化实现,也关系到破产案件能否及时结案;破产财产拍卖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较大,价格与价值经常发生严重偏离,拍卖在一定的时空下,不一定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以评估价为基础,参考拍卖的结果,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介入托底收储,是审理好破产案件的一个重要举措。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惠公司)设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豪公司)设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李某之子,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无任何权利,仅担任两公司的门卫。2012年下半年,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160多万元。2013年元旦后,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之子弃企逃债失联,公司职工及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哄抢,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力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员接管公司的安保工作。2013年1月15日,两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月31日,该院依法裁定受理志豪公司、志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4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25日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2013年7月19日,两公司所有资产以2180万元拍出。9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并通过财产分配方案。9月18日,财产分配完毕,通州法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同时裁定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让两公司提供所需的破产申请材料,发现两公司股东相同,经营地点相同,财务人员相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公司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两公司的资产无法区分,故决定由两公司共同申请,并裁定合并受理破产。一般情况之下公司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案涉公司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