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下)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之五: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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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1999年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2000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2000年12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年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陆续有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整申请书,表示有意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整,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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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大世界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与多家有意向重组方沟通,通知制作重整预案并参与重组方遴选。但最终只有一家意向重组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清算组缴纳重整保证金及重整预案。2016年7月2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由清算组依据白马公司提交的重整预案所制作而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各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清算组根据案情需要及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报纸刊登公告,面向社会再次公开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有6家机构前来报名,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按规定提交了重整预案及保证金。清算组依据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分别修订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拟定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制订《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一并提交给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2016年12月1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并依据该规则表决选定白马公司为大世界公司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对依据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而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有146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有财产担保债权组(2家债权人)和出资人组(3家出资人)等少数权利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下,清算组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重整的社会价值巨大,故批准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持有的大世界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重组方提供7.5亿元偿债资金及2亿元大世界商城续建资金;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高可达43.35%;大世界商城将在重整计划批准后2年内完成续建并竣工验收,向业主交付。至此,大世界公司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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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1、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创新解决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经清算组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重整成功后,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效保护,而且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所享有的开发资格及相应权益将得以保留,可依法开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续建、完善全体业主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及后期经营开发等工作,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遴选重组程序。 本案在遴选重组方的程序上,按照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在公开市场招募意向重组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大世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在此期间,清算组组织多次会议,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并听取债权人意见。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各意向重组方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重整预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整个遴选程序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开遴选重组方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典范。

3、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深圳中院面临强制批准的难题。深圳中院在审慎使用强裁的原则下,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清偿,大世界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具备继续开发续建大世界商城的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之六: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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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是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于199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曾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2010年,唯冠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唯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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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考虑唯冠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权属存在特殊性等实际状况,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原执行法院沟通,将执行法院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纠纷的和解款)划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为破产财产分配奠定基础。而债务人名下的政策性房产是其另一主要破产财产,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将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由于深圳市房地产近年来大幅度升值,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研究处置方案,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谈判,最终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回购房产,通过创新方式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此外,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并且多为境外债权人,债权审查及债权人沟通工作十分艰巨。特别是前述执行款相关代理费优先债权的诉讼,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普通债权人高度关注。管理人经调查研究,提出了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的主张,最终得到深圳中院的支持。目前,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已基本处理完毕,截至2015年2月已实施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因破产财产价值提升以及对税款和优先债权的依法妥善处理,使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11.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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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唯冠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曾经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其产品在多国上市,在业界极具影响力。公司因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纠纷及后续关于IPAD商标权案代理费的诉讼案件而备受社会关注。破产案件受理后,海关申报了近两亿元的巨额税款债权,加之代理费优先权,对普通债权人构成极大冲击,使案情更加复杂,各方利益诉求冲突更为激烈。深圳中院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及时回收执行款、妥善处理重大诉讼案件、依法严格审查海关巨额税款债权及其他优先债权,并通过创新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得以平稳有序推进,仅了结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就多达120余宗,最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破产清算这一市场化手段,使唯冠公司最终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于大型僵尸企业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之七: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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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对上述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深圳中院经调查发现,水指公司除有尚未竣工的“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当时,“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已被多轮查封。且该项目存在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诸多问题,造成强制执行水指公司困难重重。水指公司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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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因水指公司的大股东陈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并承诺引进重整方资金以提高水指公司债务清偿率,深圳中院对大股东陈某的重整申请予以仔细审查后认为,大股东陈某系重整申请的适格主体,且水指公司尚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遂裁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水指公司重整期间,针对负债性质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旨在更为公平的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的两次协商表决,最终获得通过。2014年1月22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水指公司重整计划。2015年11月12日,水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虽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为直接的司法程序,但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程序的效果难以有效发挥。因破产程序具有公平清偿、企业挽救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此时,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更符合债权人利益,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本案即是一宗执行转破产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妥善处理正是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帮助企业重生上的制度优势。

其次,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还体现在依法积极救治市场主体上。破产程序除对债务人企业采取概括执行措施外,还兼具企业救治的积极作用。破产程序设置有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转化机制。人民法院可以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于有自救可能及营运价值的债务人企业,依法转为重整程序。在提高债务清偿率的同时,亦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更新营业,实现企业更生和良性发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本案进入破产程序时正值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水指公司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经大股东申请,水指公司得以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最终经营得以维持,而“典雅居”项目资产的社会价值及经济效益也得以尽快实现。

综上所述,在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由于执行程序缺失公平清偿债务、全面清查资产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将执行程序及时转换为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执行僵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圳中院对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很好的验证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并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服务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