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唯一倒闭银行——海发行的破产始末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由于闹“钱荒”、出现支付危机而关闭的商业银行(另有原汕头市商业银行关闭停业整顿10年后,重组为广东华兴银行,并于2011年重新开业)。回首当年这家被违规经营和挤兑风潮击垮的商业银行,或许将对当下金融和类金融企业有所助益。
1995年,为了加速海南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妥善处理停业信托机构的债权债务问题,海南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发行。1990年代中期,海南人曾骄傲地说:“海口的金融机构数量多过米铺。”确实,在海南成为特区后,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大规模扩张,潘石屹,冯仑他们就是在这一波泡沫里赚到第一桶金。
当时有两个“70%”的说法,即进入海南的资金70%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于房地产的资金70%来自银行贷款和信托资金。房地产泡沫破灭后,烂尾楼遍地,现在还可以看到。而各金融机构投入到房地产的资金成为坏账,直接踏入了破产之路。
为了救活这些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开始筹建海南发展银行。
1995年8月18日,在特意选择的黄道吉日,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海发行由海南省政府控股,股东包括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在内的43个股东。
但是这家银行成立之初,就背负起50多亿的债务。刚成立就陷入无穷无尽的债务纠纷之中。但即便如此,海南发展银行还是成为了后起之秀。海发行当时的大部分员工都是从全国各地招聘而来的金融业界的精英,其中一些人在金融界有着很好的人脉关系,较为灵活的运作机制也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靠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海发行度过了最初的困难时期后,实现了良性运行,获得了暂时的辉煌:截至1996年底全行资本营运规模便达到86亿元,比开业前增长94.3%,几乎翻了一倍;各项存款比开业前增长了152%,贷款比开业前增长了97.8%,成为海南省内存款最多的银行;偿还了59%的历史债务,全年实际利润1.25亿元。按这个发展势头,海南发展银行怎么会破产呢?
但是,令海发行人没想到的是,一次政策性的兼并,竟酿成了巨大的危机。在海南房地产泡沫时期,多家信用社通过高息揽存的方式开展业务。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社高进低出、做了赔钱买卖,并且只有靠高息吸收存款,才能维持存款规模,后果可想而知。
到1997年底,已经有几十家信用社资不抵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导致了多起挤兑事件。对于这些单位如何处置各方意见不一,最后的意见是由海南发展银行并入。1997年12月,28家信用社并入海发行。
这些信用社的主要资产是房地产,可是房地产已经不值钱,存款却是必须要付的。这样海南发展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
海南发展银行接管后,只对原来信用社的高息存款付正常利息。但是当谋不到高息之后,这些钱纷纷离开了海南发展银行。
1998年春节过后,不少客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并表示因为利息降低,不再信任海发行。当时的海口街头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凡是街道上有海发行营业网点的地方,等候取款的人,从室内延伸至马路上,排成长队,心急地往网点内探头。
据当时亲历挤兑风潮的海发行工作人员描述:“先是储户怀着恐慌心理涌向营业网点,然后是各营业网点对取款人设最高限取款金额,再接下来是银行方面发放取款预约号,独特的‘街景’在经历了近两个月后才逐渐消失。
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走存款,并且同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谣言,最终引发了大规模的挤兑。为了应对兑付,海发行规定了每周取款的次数、每次取款的限额,而且优先保证个人储户的兑付。
但是由于情况严重,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使得储户每次能取到的钱越来越少,而每月可以取款的次数也变得越来越少,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单位储户几乎都难以从海发行提出款项。
内忧外患终于倒闭
每天存款在流失,而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贷款却难以收回。
眼见在海南岛内无法缓解困境,管理层想到了借岛外的力量帮助恢复,于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分行,然而这并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为保护海发行,央行急调34亿元资金“救火”,但对巨大资金缺口的海发行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随着挤兑风潮的加剧,海发行自身的违规经营问题也浮现出来。其中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发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立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
海发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央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给海发行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陆续给海发行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后,决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央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央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根据托管清算安排,从宣布关闭海发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全部资产负债。1998年6月30日,在原海发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发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冲击。
法律缺位 清算工作难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句“法人债权进行登记,清算完毕后进行兑付”的承诺,一直拖了多年也没有完全兑现。2002年3月,海发行通过媒体刊发了发放债权确认书的公告,根据公告,所有已登记的债权人将在这一年7月之前领取确认书。但之后再无下文。
据报道,海发行已经完成了对储蓄存款和外债的兑付以及境内对公债务的确认,合并了网点,安置好了多数员工。但是,问题出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法规。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了央行关闭金融机构的权力以及关闭后由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的原则,但对具体的关闭清算工作,比如清算组的组成、职责、权限,与主管部门、债权人的关系,债务清偿原则等问题,并没有做出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全面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只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解散、破产等制度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法律规则的缺位,使得清算工作难以往下进一步推进,至今依然处于停滞状态。
其实,在海发行被关闭之后,海南省一直都未放弃让其起死回生的努力。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重组方案提交给央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2004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派员对海发行的重生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海口召开座谈会。当时以海南航空、椰树集团以及海南汽车厂为代表的海南企业界表示,希望海发行重生,因为由于融资难,企业大量的贷款需要到岛外寻找。但海南岛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于海发行的重组却持谨慎态度。
过去这些年,每次有关海发行可能起死回生的言论出现,都会引来公众的关注和媒体的聚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重生的可能性正在一点一点化为泡影。
1、规避行业集中度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海南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过程中,各路企业在房地产行业投入大量资金,而包括银行在内的各路金融企业的盲目跟风,加速提升了房地产及其上下游行业的杠杆率水平,对泡沫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企业经营应注意规避行业集中度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企业资源投入的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因此,可以从三个维度,即行业、区域、时间分别考虑来分散经营和投资的风险。
2、规范企业内部治理,严加监管关联交易。海发行最初投入资本被股东以贷款形式抽回,资本的抽离降低了银行核心资本的实际比例,影响了海发行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这也是导致海发行关闭的重要原因。企业经营过程中需严格监管关联交易,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低成本占用企业资金,利用关联交易高价套现,借企业信用进行担保等各种形式转移资产,掏空企业。防患于未然,就要规范内部治理,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应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及制度,形成不同主体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并设置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主体监督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所有权要求,最终实现经营行为与所有者利益目标达成一致。
3、企业重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构成海发行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存有大量的无抵押不良资产,特别是将城市信用社重组到经营刚有起色的海发行,使后者的包袱越背越沉,最终不堪重负。投资集团作为省属的优秀国企,替政府办事是份内之内,但如果不加甄别收容一些坛坛罐罐,则也很可能束缚手脚,从而影响自己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