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华为CFO在加拿大被捕 老美的“长臂管辖”故技重施?

文章导读

2017年11月18日,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主席何志平和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Cheikh Gadio)在纽约被美国司法部逮捕,理由是两人涉嫌代表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中国能源公司贿赂非洲国家高级别官员,以获取生意利益,从而触犯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就在今天,加拿大媒体《环球邮报》报道称,加拿大警方应美国的要求,于当地时间1日在温哥华逮捕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公司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加拿大司法部发言人麦克莱德说,美国希望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保释听证会暂定7日举行。一时间,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原则再次成国内外各界人士诟病的话题。

什么是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在美国以最低限度的接触点(联系)为理论基础形成的概念。如果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并有权依据法院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时,法院就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是对美国民事诉讼中属人管辖的突破。根据普通法传统,美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相应地,法院管辖权也分为属人管辖权与属物管辖权。长臂管辖权即是属人管辖权发展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一种突破。

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普通法上的“效果”原则及自愿服从要求为依据的。所谓“效果原则”即只要主张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或“影响”,不管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的,对于因该种效果或影响而产生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扣留有悖于国际法

国家之间主权平等,基于主权平等,一个国家不能直接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国际司法管辖也应该以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为前提。因此,别国是不能在所在国直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如果要抓人,只能求助于所在国司法当局。

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严重违背“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国际法原则。这种做法再次向世界展示了美国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本质,美国试图利用自己强大的同盟体系,将国内法变成“国际法”,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意志和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公民。从本质上讲,美国法院的任何判决都是最为优先维护美国利益的,一旦他们发现适用“长臂管辖”对本国有利,便会毫不犹豫地适用。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气候与整个美国的政治气候密不可分,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保守主义倾向,特朗普上台后提出的 “美国优先”政策,可能会促进美国最高法院在适用“长臂管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也不得不提醒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科技人员、企业高管等人群,在赴美国之前,要正视下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当前,中美都是世界的大国,前者正在崛起,后者在守成。中国经济和文化眼下正在积极向海外扩张,美国却争取把它部分的海外投资收回本国,进行再工业化。当中国希望把它的海外业务和文化影响发展得快一些的时候,美国却会不乐于看到中国的海外扩张。因此,某些案件不一定涉及美国的主权,但只要是涉及美国的间接利益,美国司法机关“长臂管辖”就会故技重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