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就刘大蔚再审案答记者问

文章导读

四川青年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2014年7月,不满18岁的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刘大蔚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151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0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刘大蔚与家人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就在该案开庭前的4个月,两高出台相关批复,要求司法机关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具体情节,对“涉枪”刑事案件差别化对待。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过程中,检方与辩方就原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适用两高3月份出台的“涉枪案”批复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

就刘大蔚再审案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就该案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本案经再审为何仍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

答:福建高院以该案原判“量刑明显不当”提起再审。合议庭经阅卷、调取相关证据、开庭审理、认真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卖家购买仿真枪,并走私入关被查扣的事实,该批仿真枪经鉴定20支为枪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并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证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回应。

根据侦查机关提取到的刘大蔚QQ聊天记录,刘大蔚曾与网友探讨交流关于仿真枪的材质、性能、杀伤力以及如何规避公安检查等,说明其对仿真枪的杀伤力和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刘大蔚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时,用“狗”代表枪,用“狗粮”代表枪弹;订购仿真枪后编造虚假提货人信息,并为规避被查处风险而与卖家约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货;当得知所购的仿真枪被查扣后,立即将用于联系提货的电话号码卡丢弃停用;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知道在国内购买仿真枪是违法的。因此,刘大蔚主观上具有从台湾购买仿真枪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购仿真枪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仍走私进口仿真枪。

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仿真枪走私进境被海关查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有2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我们认定刘大蔚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问:刘大蔚原审被判无期徒刑,这次再审主要是考虑到哪些因素,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答:《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入境,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法定量刑幅度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要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档量刑。由于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就是根据这个规定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次再审,我们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我们考虑的具体情节主要有: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也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鉴于以上因素,我们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幅度考虑,最后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2018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全国有些类似案件都适用该《批复》进行了判决。刘大蔚走私武器案为何没有适用《批复》?

答:

“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这个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我们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