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当程序员“恋上”法律程序

文章导读: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程序员就成了群嘲的流行对象。不会打扮、木讷、没情趣还宅,月薪五万能活成五千的样子。其实大多数人都被这些刻板印象的迷惑了。当一个程序员恋上法律程序,你会发现他们可能一点都不比专业律师差!

程序员“恋上”法律程序


2015年,章某到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担任JAVA工程师。2017年3月,章某升职为技术部项目经理,月薪是过去的2倍。2017年底,章某因学历造假被公司辞退。被辞退后,章某便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差额等。2018年3月,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章某工资差额96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将章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章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章某赔偿金。面对这份判决章某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章某依然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了再审,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后章某接受采访表示:自己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这些都能证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我们不知道章某是否还会申诉再审,但章某的维权之路也算的上是把诉讼程序都走了一遍,他的经历让不少年轻律师都为之汗颜!

那么章某的请求为何得不到支持?

复盘整个事件,章某因入职学历造假系欺诈的行为,不但丢了工作,甚至还得不到赔偿金,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员工在入职时需要对公司如实说明哪些个人情况呢?小雷认为:诚实信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但这并不是说员工不能对公司有任何隐瞒、撒谎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员工对公司关于任职要求的情况要如实说明,而与任职不相关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供。
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在招聘JAVA工程师时对应聘者学历情况作了明确要求,而应聘者采用学历造假的方式成功入职,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如实说明’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公司自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该程序员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异议是因为他混淆了“是否欺诈”与“能否胜任”这两个概念。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