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如何治愈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文章导读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一直是小区治理的一大难题,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长期以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社会不断反思,在有法律明确高空物坠落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何悲剧还是屡屡上演。究其原因在于在一般过错责任下的赔偿远远达不到警示世人的效果!高空坠物频发,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6月19日下午3点多,江苏南京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3栋附近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名路过的10岁女孩被砸中头部,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6月13日上午9点多,广东深圳福田区一名小朋友在小区内与母亲同行时,被从20楼坠落的窗户砸中,顿时鲜血染地,经过多天抢救孩子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时隔5天悲剧再次上演,让人痛惜!悬在城市上空的危险,不仅让社会的安全感打了折,也让社会的文明折了面。高空坠物导致他人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对高空坠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连坐”制度。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的则是在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时的责任承担。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针对高空坠物设定惩罚性赔偿,即便可以确定高空坠物中的具体侵权人,即便其过错很大,现有法律体系下也只能按一般侵权案件在实际损失范围内主张赔偿。
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仅作出如此规定(侵权人确定时,按照过错大小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人员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补偿责任或一般过错责任下的赔偿远远不够对受害人伤害的弥补,也远远达不到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需的警示力度。为此,小雷认为就高空坠物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预防侵权的作用
虽然高空坠物的意外因素很大,但也不是“防不胜防”。高空坠物主要来自于建筑物外墙以及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的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一方面,如果每个业主,尤其是高层业主能在心里时刻拉响警报,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同时定期严格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小区物业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该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此类悲剧的几率。而要达到这种效果就需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预防侵权的作用。赔偿责任一般要求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即责任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全部赔偿,以使受害人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在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引入惩罚性赔偿,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能最大程度抚慰受害人方的痛苦(包括物质上、肉体上、精神上)。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进一步警示侵权人及其他人员,也让更多"后来者"望而却步。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众多逐利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公法上的责任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效果。但事实证明,再严苛的刑罚也不能阻止有些人的冒险行为。唯有对施害人施予经济上的重罚,才能使施害人与受害人实现成本内部化。当潜在的施害人内部化了他们所造成伤害的成本时,他们就有动力去在有效率的水平上进行安全保障上的投资①,从而从源头上消除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
现如今,伴随着中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都市里鳞次栉比的高楼也成为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杜绝高空坠物的现象,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是都市文明的底线和生命线。对于高空坠物,我们不能止步于一起又一起悲剧后的唏嘘和慨叹,也不能仅仅止于祈愿自己不要成为下一个无辜受害者。唯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让"悬在城市头顶的痛"彻底从我们身边消失。
①[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