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抄也就算了,还火了,能不告你吗?

文章导读

曾经被部分人认为无关版权保护的知乎问答,如今已被明确可同享著作权保护。7月3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近年来知乎问答被侵权的案例逐渐增多,且随着知乎问答的走红,部分影视制作公司也开始从知乎上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并拍摄为相关作品进行运营,试图以较低的成本牟利。而这条侵权利益链,也成为破坏版权生态的一根鱼刺。

“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

7月3日,海淀法院一起2017年的案件审判结果,再次将短视频版权问题摆上台面。
2017年,网友辛先生因自己的知乎问答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改编成短视频,并在网络走红一事将视频制作方新片场公司、王先生告上法院。
据辛先生自述,2016年,幸先生在知乎发表了以自己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
2017年,他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传播放的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他发表的文字一致,将其告上法院。
尽管被告方认为,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原告为作品作者,但海淀法院还是判决辛先生胜诉,判定新片场公司删除视频停止侵权,与王先生共同赔偿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尽管一个是文字,一个是视频,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辛先生的回答属于独创性表达,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而新片场所上传的视频与辛先生回答在表达上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侵权是成立的。
其实像这种内容创意的抄袭在业内并不少见。
比如抖音上许多短视频,很多脚本和创意都有不同程度对微博的“借鉴”;有的是来自很多年前微博的老梗,比如将微博的土味情话设置成短视频的台词;也有一些是各大网站的陈年故事改编,而行业内的这种“模仿”“跟风”的现象,导致了短视频同质类内容特别多,内容大多也缺乏创意性,短视频侵权的现象也在肉眼可见的增多。根据搜狐视频某法律顾问在短视频保护论坛上的发言,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展开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活动,勒令日均下架约2万部、单月下架约57万部侵权作品,数量惊人。

短视频版权如何才能走向规范管理之路

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并将短视频平台企业列为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对象,着力强化对短视频企业的版权监管。
两个月后,国家版权局约谈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好看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要求企业从加强内容版权管理、维权管理、侵权处置、社会共治四个方面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其中,明确指出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

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和发布者来说,往往有三个易侵权的危险区域。

第一种,拼贴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片段式传播。

第二种,抄袭或搬运短视频平台的他人原创视频。

第三种,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过授权的北京音乐和音乐词曲等。

另外,短视频维权方面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很多创作者与第三方平台机构(如知乎、抖音、快手)进行合作,第三方机构制作完成作品并上传,之后如果出现侵权现象,创作者难以及时发现和把控。

其次,目前很多平台未设置侵权通知渠道,或平台投诉流程繁琐,反馈漫长。面对一些全网盗版的情况,作者需要分别给不同平台寄发通知,对于作者而言,创作作品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如果再经历漫长的投诉流程,他们必然是不堪忍受的。

此外,一些用户维权难的原因在于视频不红,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只有抄袭后的视频走红了,才有可能被原作者注意到,如果播放量一般,被发现的几率都不大,就更不用提维权了。

2019年一开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关于短视频版权的条款就有3个。

其中,对UGC(用户原创内容)的保护也提上日程,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可以预见的是,在短视频领域,维权将成为行业走向规范发展的标志性现象。然而,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显然成本太高,在短视频领域,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维权的并不多,这也是“辛先生事件”引起注意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短视频版权的保护最好最直接的方式是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里”。所谓的“扼杀”就是要建立起相应的“防御工事”。目前,关于短视频的版权管理的法律条例还要持续的跟进,政府部门也有必要利用投诉受理机构来发现及处理相关问题,建立起一种长效的管理机制来协调受众、平台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以政府为中心且联动多方的版权保护机制。更重要的是,技术治理必须跟进,借助科技手段与版权检测部门共同协作,建造起“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短视频版权才能真正走向规范管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