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化学阉割”离中国还有多远?

文章导读

自7月3日被曝光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事件,不断发酵,持续引发关注。这并非一个孤立事件。仅在最近,关于儿童被性侵的事件也多有曝光——7月1日,辽宁绥中县绥口小学校长王某军被曝性侵小学生,其中1人被强奸,4人被猥亵;7月5日有媒体报道,云南镇雄一名14岁女生遭性侵后死亡。在现有刑罚体系无法有效解决性侵害问题时,人们将再一次将希望寄托到了“化学阉割”制度上。

什么是化学阉割?

阉割制度作为惩罚手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我国苗族创制的“椓刑”就是“宫刑”的前身,这些阉割制度都是通过损坏、切割生殖器官等物理手段实现,故称之为“物理阉割”或“外科阉割”。物理阉割通常比较残忍,为实现抑制犯罪冲动的目的,受刑者需要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通过注射或服用药物实现抑制犯意的新手段产生了,即通常所称的“化学阉割”。采阉割制度作为惩戒、矫正的地区中,除极个别(如挪威、美国部分州)仍保留物理阉割制外,其余均采取化学阉割制。
实际上,“化学阉割”这个名称有点误导性:尽管名称中带着“阉割”这样的恐怖字眼,但它其实并不涉及移除任何人体器官,也不会造成男性永久不育。目前广泛采取的“化学阉割”实质上是一种荷尔蒙疗法,一般做法是将雌性激素、抗雄激素物质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等注射入罪犯体内,令其丧失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失去性冲动。因此,比起“化学阉割”,“化学抑欲疗法”或许这个词是更为贴切的形容。

“化学阉割”离中国还有多远?

波兰是欧盟第一个给予法官对一些恋童癖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权力的国家。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不过对象一般都是性侵儿童的惯犯。需要指出,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是强制性的之外,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都遵循“自愿”和“告知”的原则。让一部分性犯罪者接受化学阉割,并将其作为判刑、监督或释放的条件。如果犯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相对公众的情绪而言,把性侵儿童类的罪犯千刀万剐都不为过,从各国的“化学阉割”立法上就能看出。但在中国要上升到立法的层面,考虑的因素就要复杂的多,涉及到人道、人权等问题。因此,对“化学阉割”的态度,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在反对声音中,时任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赵秉志就曾公开表示,“化学阉割虽然在预防犯罪方面被证实有效,但由此带来的人权等方面问题使这一做法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目前引入化学阉割的时机不成熟。”后来赵教授因性侵和不当男女关系被北师大免职、停止招收研究生的资格,人们才似乎多少理解了赵教授反对的立场。

事实上,法律离不开民情。无论是美国的《梅根法案》还是韩国的《熔炉法》,都是用受害人的鲜血、生命、乃至一生的伤痛换来的,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这样的伤痛经历的足够多了,但每一次热点事件都很快的被淡忘,并没有助推立法向前再迈一步。尽管没有国家层面的官方数据统计,中国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绝对不少,据广东省妇联与广东省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9年到2012年广东2506名女童被性侵,近半是在14岁以下。在现有法律惩罚形势下,如果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当前对性侵幼童的刑罚轻了,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修法的方式,加重惩罚力度。
令人欣慰的是,自2015年取消了饱受诟嫖宿幼女罪后(每次看到这个罪的时候,都深深的感到自己的认知水平和智商得到碾压,这些难道不都算不上是强奸?!),对性侵幼童类犯罪我国在区域性的从业限制上,又迈出了一步。2018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针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发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距离化学阉割的立法,也许我们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过,在经历过这么多伤痛之后也该尽早提上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