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判刑一年半,又是寻衅滋事罪!

文章导读:

备受关注的“20年后打老师案”近日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打人男子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同样是当街打人,同样是涉嫌寻衅滋事,“大连深夜女性被打案”引发了全民找人的正义热情,而“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同样引发了不少争议。


又是寻衅滋事罪!

因为一直未能走出当年老师暴力对待自己所留下的心理阴影,20年后学生在街头向老师举起了拳头施加报复。的确,这件事情事到如今,无论从哪一方来看,都没有真正的赢家,都可以说是“受害者”。尽管是老生常谈,但谈论这起事件之前,一个价值前提还是不容动摇。那就是,当街暴力对待他者,无论对方是谁,都不值得喝彩,打人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这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后果。当然,具体该如何处罚,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而不是一味迎合社会舆论,动不动就上纲上线,甩手就是一个“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只有四种类型,没有兜底性类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常仁尧驾车外出,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常回想起上学时所受的体罚,就上前拦截、殴打。而当时被害人没有选择报案,直到当年12月底视频突然在网上大热,才让案件“升级”。

从打人到视频曝光中间隔了将近6个月的时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这个打人的视频如果再晚几天大热的话,此案连《治安处罚法》都无法追究。而且当事人没有伤情鉴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也就是此案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

但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常仁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某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林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都是十分抽象的概念,这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少实质的限止,更容易使得寻衅滋事罪沦为“口袋罪名”。在近些年的热点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一个高频词汇。一些地方公检法人员为了迎合社会舆情早已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抛到九霄云外,将本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调整的行为都归纳到寻衅滋事罪里,致使寻衅滋事罪已出现了被滥用和泛化的倾向。 

另据新闻媒体最新报道,被告的父亲将要寻求追究当年本案受害人(涉事教师)当年虐待自己孩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本应该是定纷止争,而不是调词架讼没事找事。希望通过此事件公诉机关应该认识到以后在介入民事纠纷时能更加的慎重,毕竟美国的那种动不动就“告那家伙”的法律制度,并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