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拿什么让违规者心存敬畏?

近期连续发生了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引发市场关注。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上周五表示: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天下投资者苦违规久矣

对市场和投资者来说,这是无疑是鼓舞人心、提振信心、聚集人气的一则消息。长期以来,因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董监事等行为不规范,甚至严重违法给市场与投资者带来的破坏和伤害是相当严重的,损失不说,市场秩序也遭到了极大破坏,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极大挫伤。很显然,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是导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动效果不佳、投资者信心不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近些年来民间投资者期待投资的欲望和热情进一步减弱并不是因为没钱,而是因为股市的生态存在一定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之前的“赵薇割韭菜事件”引发全民关注,投资者“同仇敌忾”,司法机关的判决得到了股民一片叫好,这其中不难看出广大投资者,包括其他公民,都对股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到达了痛恨的程度。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迫在眉睫

为什么股市没有真正成为经济的“晴雨表”,既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也不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有效的促进作用。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产生负面作用与影响?这其中十分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仍是多年前制定,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太轻,没有对违法违规者产生应有的惩戒作用,没有对其他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产生警示效率。

从制度层面上来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不足是普遍的共识。以欺诈发行为例,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条文历经二十余年不曾修改。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的惩罚。其中,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和个人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元和30万元;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条所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十分严厉,堪称“坐穿牢底”。如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所以,如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让违法违规者从内心感到震慑和恐惧,让所有有违法违规心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警醒,就成了股市能否恢复元气、能否给投资者带来希望、能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平台的关键。

上周五证监会释放出严厉对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信息,已表明大幅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已成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整个市场的共识。“大幅提高”四个字,可不是随便用的,调整的力度一定是非常大的。此外,除了严刑峻法,更有效的手段是尽快放开股民民事诉讼的约束,鼓励民事追偿,提高民事欺诈的成本,使违规者、欺诈者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