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意定监护公证书 如何养老自己说了算

文章导读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意义重要。2015年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后《民法总则》第三十三创新规定了新型成年监护制度,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扩大到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定监护融合了民法委托、代理、监护等制度,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意定监护公证则从形式上实现并保障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还为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供了法律服务支持,为老年人自主养老提供了新的实践。



北京首个同性伴侣办理监护公证!

8月5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为两位男士办理了北京市首例特殊群体(同性群体)意定监护协议和生前预嘱公证。事情的起因是,这两位先生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感情基础,并且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领取了相关的结婚证,但囿于我国《婚姻法》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规定,所以在国内其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加之,双方父母逐渐老去,未来两个人的养老和医疗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尤其是住院以后家属的签字问题,也是相当棘手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两位先生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什么是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并非新事物。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各地已经陆续出现了不少意定监护案例。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的来说就是: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智、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意定监护类公证实践则是意定监护制度和公证制度二者的有机结合,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的过程中可以充当意定监护协议的代书机构、也可以成为监督机构,甚至有条件地介入此项实务本身,成为部分监护事务的执行机构。因此,公证在意定监护实践中的职能包括咨询、代书、证明、监督、执行等。


那么意定监护公证应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时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


其次,为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再次,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后,意定监护协议书一定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公证是证明订立协议时被监护人有判断能力的有效方式,理由在于:其一,公证有着特别的程序要求,需要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这样的过程就能明确被监护人是否具有判断能力;其二,包括司法部2017年公布的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指导性案例在内,实务中意定监护的公证已经逐步展开,具有了一定实践基础。


意定监护制度是随着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的社会现实发展而来的,是现有法定监护局限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之下应运而生的,是现有监护体制人权发展的必然,是意定监护导入我国之后的现行法律体系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坚实法律基础。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确保了当事人在设定监护人时自主意思的充分表达,保障了当事人意定监护从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有效预防了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是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下的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