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为爱守护—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和遗嘱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面对,我们终究会老去,会故去。“一个人先要学会爱自己,才能更好的去爱别人”,这是共识,如何去爱自己呢?运用法律工具提前安排老去、故去的相关事宜不失为爱自己的一种表现形式。

居住在厦门的刘阿姨今年76岁,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无子女。十年前,刘阿姨住进了养老院。前两年,养老院要求刘阿姨指定监护人,一旦刘阿姨在养老院期间出现各项事宜,养老院可以和监护人取得联系予以处理。刘阿姨只有一个亲姐姐在北京,厦门当地只有个远房亲戚,无奈之下刘阿姨找到居委会做监护人,在与养老院续签每年合同时,居委会都会指派工作人员在监护人处签字。随着刘阿姨年龄越来越大,居委会担心承担责任,不同意继续担任监护人。刘阿姨在养老院的居住问题成了难题。刘阿姨和厦门的远房亲戚以及北京的外甥商量,想让远房亲戚家的儿子和自己的外甥共同做监护人,可是这样可行吗?

什么是意定监护?

自己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委任一个或若干个可信的人或者社会监护人组织,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照管自己的生活,保护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刘阿姨除了要做好意定监护之外,还需要配备生前预嘱和遗嘱。


什么是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又被称为“医疗指示预先声明”,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一份文件,为未来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这个阶段,表达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通常是结合《意定监护协议》,由自己指定的意定监护人来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为了有效防范意定监护人滥用权利,还可以增加监督人,在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时,由监督人行使监督权。


回归到刘阿姨的案子中,刘阿姨可以委托远房亲戚作为监护人,委托北京的外甥做监督人。一旦刘阿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远房亲戚就可以按照约定遵照刘阿姨的意愿保护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理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人身监护、日常消费、财产收入支出的事务。一旦刘阿姨患上不可治愈的伤病,在末期或临终这个阶段,完全可以遵照刘阿姨的意愿选择要或不要什么医疗照顾、要或不要生命支持系统、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希望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希望谁来帮助自己、希望什么样的葬礼方式等等这些自己的意愿。一旦刘阿姨去世,刘阿姨的财产完全可以遵照她的意愿给到她想照顾和支持的人。这整个过程中,一旦远房亲戚存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利于刘阿姨的行为,北京的外甥可以行使监督权,督促远房亲戚改正,远房亲戚不改正的,北京外甥有权可以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远房亲戚的监护权,由北京外甥按照约定另行指定或自行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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