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出品】北京市减免类政策汇总——劳动用工篇
编者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进入关键阶段,为更好的发挥政策对于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缓解企业经营的压力,中央各部委、北京市各委办局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将这些政策进行了归纳分析和整理汇总,近期我们将推送相关政策内容指引,敬请企业持续关注。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
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
(二)
政策内容:
1、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
政策要求
1、减半征收: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3、关于参保单位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原则上,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4、按照国家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阶段性减征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一)
政策文件: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延长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二)
政策内容: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行减半征收。
(三)
要求
减半征收期间的缴费比例和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5%的费率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5.4%;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变,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金额不变。减半征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
(一)
政策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
(二)
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三)
要求
1、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
具体流程
1、缓缴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2)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阅读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承诺依据该协议约定执行,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
2、缓缴申请安排
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 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
3、已享受(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
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参保单位,其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缓缴。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根据自身情况,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4、结束缓缴和补缴
(1)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选择“月报补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确认无误后提交。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3)使用银行缴费途径但暂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以及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
缓缴医疗保险费
(一)
政策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延长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二)
政策内容及要求:
1、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
(1)适用的对象
①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②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单位
①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②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③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在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2、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
(1)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①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②“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2)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通告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3)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缓缴公积金
(一)
政策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二)
政策内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具体流程及要求:
1、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柜台现场提出缓缴申请,建议从网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