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出品】北京市减免类政策汇总——行政性收费减免篇

编者按:虽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高峰已经过去,但疫情对宏观经济、企业经营的冲击并没有明显减弱。为更好的发挥政策对于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缓解企业经营的压力,中央各部委、北京市各委办局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公司部近期对这些政策进行了整理汇总,我们将按天推送有效有用的政策内容指引,敬请企业按天关注。

01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政策内容: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一)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

1、政策文件:

(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


 2、政策内容及要求:

(1)停征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停征收费性质范围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3)停征企业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微型企业。

(4)缴费主体的界定如下:

①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

②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作硬性规定)。

符合上述缴费主体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可停缴。


3、具体流程:

(1)办理方式

a.网上办理。将办理材料发电子版(扫描或照片均可)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受理邮箱,由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b.现场办理。办理人携办理材料到检验机构办事大厅办理,检验机构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注:疫情期间请尽量采用网上办理模式。可以在报检或领取报告时同时办理。

(2)办理材料

(3)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为北京市市、区两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地址、邮箱和电话见表2

(4)办理流程

(5)申请企业注意事项

a.申请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b.申请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c.2020年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申请,法律效力与现场申请一致。

(6)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诺书

备注:工信部〔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各行业类型为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二)

停征污水处理费

1、政策文件:

(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2)北京市水务局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政策内容:

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3、要求:

(1)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5日起的用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

(2)受理范围:

市水务局负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中心城区范围内用水的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核准审批;

昌平、大兴、房山、怀柔、门头沟、密云、平谷、顺义、通州、延庆等区水务局分别受理本区域内用水的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核准审批。

(3)办理时间:自即日起至北京市疫情结束一个月内。


4、具体流程:

(1)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停征污水处理费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表(word版+盖章扫描pdf版)。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盖章扫描pdf版):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盖章扫描pdf版):提供最近一次的社会保险费月报、2019年的利润表、2019年的资产负债表。

(2)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转送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停征污水处理费征收。

(3)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证明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即“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4)受理方式及地点(中心城区)

电子申报

电子邮箱:paishuichu@swj.beijing.gov.cn。

(5)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a.中心城区

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处,联系电话:68556720,68556841。

b.其他区

各区水务局。


5、常见问题答复口径

(1)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分别办理停征污水处理费

      本市污水收集处理实行中心城区与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管理的体制。

      中心城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污水处理费的核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昌平、大兴、房山、怀柔、门头沟、密云、平谷、顺义、通州、延庆等区)由所在区水务局分别受理本区域的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

(2)停征污水处理费审批主要内容及方式

      只申请一次。符合停征条件的企业只申请一次,经水务部门审批后,即可享受疫情期间全部污水处理费停征政策。

      只审批一次。水务部门只审批企业是否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规定的范围。

(3)企业如何实现免缴污水处理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水务部门审批后,水务部门通知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代收单位在征收企业污水处理费时,依据水务部门的审批名单核减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

(4)如何查找市自来水集团企业用户编号

      市自来水集团为每支水表都分配了唯一的用户编号,查找用户编号最简单的办法是通过缴费通知单查询,在通知单中"用户编号"栏内9位数字即为用户编号(也可拨打营销员电话进行查找)。目前,市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内的单据格式主要分为两种,各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别。

      如果为市自来水集团服务范围内卡表用户,也可到集团各售水站点查询用户编号(各单位可能有1支以上的水表进行计量)。


(三)

停征占道费

1、政策文件: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的实施细则


2、政策内容:

对已经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但受疫情影响需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免征延期占道期间的费用;对新报送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可免征当年城市道路占用费。


3、具体流程:

a.受理条件:申请人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本市(北京)注册,疫情期间(自2020年2月5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可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

b.申请材料及份数

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各一份。

c.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在申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要件时,一并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及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依法出具行政许可手续,停征占道费。

d.审查标准

  ①停征占道费申请、本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②企业在本市(北京)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段在疫情期间(自2020年2月5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e.受理方式、时间及地点(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f.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

联系人:城市道路管理处 孙庆文;咨询电话:89150940。

02


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收费

(一)

政策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7号)


(二)

政策内容:

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免收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费,免收费的具体时长,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措施的时间,由各区人防办确定并向本区政府报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田志华,联系电话:1330137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