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执行担保OR第三人代履行,申请执行人该何去何从?

【执行专栏】执行担保OR第三人代履行,申请执行人该何去何从?






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承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承担还款义务,该还款承诺书的性质究竟是执行担保还是代履行?若认为是执行担保,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反之,若认为是代履行承诺,则申请执行人应依法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之后,法院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该第三人仅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担保

0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02

特点

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2、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3、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4、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03

目的

执行担保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对暂无偿债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一定宽限期重新整顿经营,筹集资金,恢复偿债能力,以便更好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人代履行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特点

1、第三人所做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承诺,必须发生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执行过程中;
2、第三人需向法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要明确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担保与第三人代履行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事由不同

执行担保是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履行系债的加入,其承担责任无需担保事由的出现。


(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执行担保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是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承担责任。


(三)目的不同

执行担保以暂缓执行或者变更、解除执行措施为目的,第三人承诺代履行则无此目的。

如何区分执行担保与第三人代履行

区分执行担保与第三人代履行不以第三人出具的文书名称为准,而应以担保人或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在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案【(2018)京执复13号】中,争议焦点即为傅氏制造公司出具执行担保函并交给国开行香港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还是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以暂缓执行或者变更、解除执行措施为目的,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保证,以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本案中的“执行担保函”并无暂缓执行或者变更、解除执行措施的表述或者意思表示,而是表达了傅氏制造公司自愿作为被执行人之一加入执行程序对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明确意愿。现傅氏制造公司主张其本意既不是作出执行担保又不是作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无法解释其为何要向国开行香港分行出具这一不具备任何法律上意义的书面文件。国开行香港分行在收到傅氏制造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后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而不是要求其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可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傅氏制造公司书面承诺作为被执行人之一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在执行担保制度下,一旦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可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但需经执行异议程序,时间成本较高。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应结合自身需求与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在执行担保和第三人代履行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