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本案是我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具体承办中,我律所律师创造性提出了依据“合理分析”为原则,构建“行为对相关市场产生的竞争效果”分析模型,即围绕“相关市场”、“市场地位”、“行为动机”、“竞争效果”四要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案对反垄断司法实践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对经营者明确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合法界限和行为合法性的合理预期都有极大裨益。

      本所律师承办该案评估分析的基本思路:
     1.首先应该界定相关市场,为评估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提供了基点。
     2.其次分析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即依据买方的选择能力、卖方的竞争压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以及买方的定价能力等基本要素判断竞争是否充分。
     3.再次判断市场势力,即依据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定价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判定强生是否存在市场优势地位。
     4.同时提出卡特尔行为动机是判断该行为能否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因素。
     5.最后揭示下游市场的现状,即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只有在实际产生难以克服、难以抵消的限制竞争效果时,才应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除此之外,本律所该案的承办律师还引入了经济分析方法、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专业化和质量,例如如何确定反垄断赔偿问题:
      首先,假定锐邦的销售目标。根据锐邦以往的销售记录,假定强生未停止向锐邦供货,结论为锐邦将100%完成销售目标。
      再次,判定相关产品价格比以确定相关产品真实的价格和利润。
      最后,再考虑税负负担的情况下,判定锐邦的正常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