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执行裁决要点摘编(第15期)

近日,广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19年第7期合第15期)》,共整理执行裁决要点23则,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摘录如下,供以参考:

1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异议人请求认定该仲裁裁决错误,应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异议人的,其请求实质是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

——(2019)粤执复22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2

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另案生效判决直接否定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错误,可依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2019)粤执复25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3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但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可按约定确定。

——(2019)粤执复27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

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前即履行完毕义务的,已立案执行的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以不应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就履行义务为由对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2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5

抵押期间涉案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与涉案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该新增地上建筑物变价所得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粤执复29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6

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案外人以其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投资人和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公司财产为其所有请求阻却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7

执行法院要求案外人履行协助扣划其名下账户款项的义务,认为该款项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案外人以该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的收入且双方的到期债权为有条件支付为由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在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名下账户款项属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撤销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粤执复32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8

案外人以涉案标的物归其所有为由,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属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虽有另案民事诉讼起诉被驳回,但并非提出执行异议,其在本案中提出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

——(2019)粤执复3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9

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判令对被执行人所获赃款予以追缴,被执行人使用赃款与他人合法财产共同购买房产的,对赃款对应的房产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并对拍卖款予以追缴。

——(2019)粤执复33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0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后,可在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处置下级法院首封的财产,但在财产分配程序中要依法保护提级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9)粤执复35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其他债权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须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其所负全部债务进行审查。如无证据证明能够清偿的,应当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019)粤执复35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

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财产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查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能使被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及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019)粤执复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

被执行人以已经公证的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对其名下涉案房产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应担保且另案所提起诉讼已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40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4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案外人对涉案不动产提出异议,主张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2019)粤执异1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5

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执行中就执行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异1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6

诉讼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有争议的部分,执行法院因当事人起诉请求支付租用租赁物的租金和违约金而诉讼保全租赁物,该案的诉讼争议标的为租金和违约金,该租赁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案外人以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为由对诉讼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按照该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该异议。

——(2019)粤执监1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7

认定执行标的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专项资金应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不得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村委会以其账户资金为财政机关划拨的专项财政资金为由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冻结,但无证据证明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豁免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3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法官助理:方圆


18

申诉人仅以其未在现场、评估公司无勘验笔录、无人见证勘验为由,请求重新评估的,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2019)粤执监63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的终结执行行为,包括因执行完毕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对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亦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确定的执行异议受理期限。

——(2019)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0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才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被执行人仍需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

——(2019)粤执监6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21

执行案件审查中,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另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进行法律判断的事实基础。

——(2019)粤执监109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2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拍卖,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整体拍卖。执行法院经核查确认执行标的建筑物无法部分拍卖而需整体拍卖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提出异议,请求将部分建筑物以物抵债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11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23

对于以交付房屋为主要执行内容的案件,被执行人有义务妥善、完整地交付标的物,而不能毁损,否则应予修复或赔偿,该原则应作为判断执行完毕的标准。若执行依据对房屋交付的现状没有描述或描述不清,导致各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对交付房屋的现状产生争议的,执行法院应先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如不能协商一致的,执行法院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2019)粤执监12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