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破产程序的申请——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应当具备的原因或条件,也是企业破产的标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具备以上两点破产原因,才达到破产界限。

0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0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03
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探讨
04
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本案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典型案例,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刘荣亮、周明申请受理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刘荣亮。
申请人周明。
被申请人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帅、管延园,该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刘荣亮、周明申请,决定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本院受理的以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案件6件,共计申请标的486,807.5元。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现已不再经营,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刘荣亮、周明提出的对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荣亮、周明对杭州素美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