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怎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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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各算各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即从迟延履行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进行计算。
02
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该怎么计算?
【举个例子】:
甲诉乙偿还借款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法院判决支持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乙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于2020年6月27日生效。问:假设乙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清偿全部债务,应支付多少钱?

迟延履行期间: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即7月1日-9月30日,共计92天。(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迟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之前的天数
【即:10000*0.05%*182(1月1日-6月30日)=91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天数
【即:10000*0.05%*92=46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
【即:10000*0.0175%*92=161(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借款本金
【即:10000元】
乙在给付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910+460+161+10000=11531(元)
答:假设乙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清偿全部债务,应支付11531元。
【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中,本金应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03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清偿顺序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但该项规定,仅针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应当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