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个人破产制度,让暂时失利个人迎来新转机
《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不久前生效实施,这填补我国市场主体中自然人救治制度缺失的空白,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步入新阶段。
近些年来,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社会与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自然债务人债台高筑,基本的正常生活无法保障,重新恢复个人信用无望,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整体经济发展秩序。为了更好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需要探索新的市场制度解决社会问题,这一背景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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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通俗的说,就是欠债的个人没有能力还钱,同时也无法和债主私下达成和解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偿还债务的司法救济途径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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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允许自然债务人依法申请破产,可以打破法院执行个人债务纠纷时,合法债权难以兑现且执行不能的僵局。在实践中,债权人即使取得合法债权的生效判决,也不代表债权就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在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只能不断投入精力,积极挖掘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若债务人隐匿财产,债权人则很难发现财产线索,并且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情况下,让债权人充分了解到自己的债权可否实现的预期,不必在毫无清偿能力的个人债务人身上浪费时间,还能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针对债权人,人民法院通过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与途径,如个人信用体系、各项财产登记平台、管理人资源和破产专项资金等,以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更加全面、客观地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断推进个人债务的公平清偿,积极维护债权人正当权益。法院或管理人若发现债务人有逃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时,则会依法终止个人破产保护程序与相关措施,个人债务人的工作、生活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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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保护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允许自然人依法破产,可以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重新振作、重拾生活勇气、重新恢复个人信用的机会,是对债务人进行保护的良好机制。否则,债务人可能因为背负沉重的债务,认为自己的余生都是为了偿还他人的债务,甚至自感清偿全部债务无望,自暴自弃,消极厌世,或许走向极端,这并不是我们社会法律制定、社会经济生活的初衷。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的财产与收入受到一定的限制后,部分债务有条件的获得豁免,这也许为债务人东山再起提供了积极的社会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与有部分人认为,个人破产后“老赖”不用还钱了的理解恰恰相反,该法律制度不是对欠债还钱理念的颠覆,而是在债务人诚信守信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实现债务公平清偿。以《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对于恶意逃债或者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和财产进行控制,保证破产救济与信用教育并举。
在杭州出台的个人债务清偿的《指引》中,将“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营的前提基础,《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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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前景
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使法治建设的推进使得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不断加强。现阶段,全民法律意识正在不断的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已逐步建立与完善,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得以开始实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人们对“破产”的概念已经不象以前的反感与抵触,这就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实施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即使债务人将财产偿还债权人,消费水平受到必要限制,但是其基本的生活仍然可以得到保障,这为个人破产提供了现实可操作性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随着各地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完善,未来的几年内必将提上全国的立法议事日程,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进一步得到提升,让更多诚实守信的个人债务人获得更多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