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属性初探


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义务,经常不被合同当事人遵守,许多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发票,引发各种合同履行纠纷。现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属性与争议解决方式,分析探讨如下。




1.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经营活动收款人的一项行政义务。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增值税、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与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收款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收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真实、合法的发票,这是一种行政义务。

2.

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一种法定的民事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行为的证明,并且发票作为报销的财务凭证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重要依据,对付款方的财产利益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所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当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义务。

3.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9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民法典第599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从该规定可见,交付发票是收款方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履行的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从给付义务,收款方违反该项义务时,付款方有权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救济。

4.

付款人要求收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诉诸法院,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发生争议的案件。发票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民事纠纷,取决于对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义务属性的认定。通过本文前三项的分析,实践中,可以由发票获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出具发票的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即提起民事诉讼;另,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对应出具发票的义务人作出行政裁决,指令其出具发票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在交易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或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列为合同的条款,可在因出具发票发生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