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访谈录】律师解读“出轨女子离婚后索得前夫72万拆迁款”
文章导读
“婚内出轨了还能得到离婚补偿”?
近日,一则《出轨女子离婚后索得前夫72万拆迁款》的新闻备受大家关注。根据报道:家住上海的小丽与小王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子。几年后,因小丽有外遇并怀了第三人的孩子,两人于2013年协议离婚。2010年,双方居住的房屋遇到拆迁,并在二人离婚后,政府发放了拆迁补偿款及三套房屋。小丽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自己的名字,离婚时未对属于自己的动迁利益进行分割,其向前夫索要拆迁补偿款,但被拒绝。小丽将小王、前公婆一同诉至法院。由于小丽作为被安置对象,其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并成为安置房的权利人,其购买份额应为五分之一。鉴于小丽的出轨行为导致离婚,法院酌情确定小王及其父母共同支付小丽拆迁补偿款、安置房折价款合计72万余元。新闻一出,很多人觉得小王太冤了,被绿了还得赔钱。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出轨一方与财产分割的关系到底有多大呢?今天的【展达访谈录】我们邀请了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一起来帮我们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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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关于这个案子您从专业角度是如何看待的呢?
尹律师:
我觉得先有必要为大家提炼一下这个案例里的三个关键事实:
1、虽然小丽出轨,但二人系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
2、拆迁款及安置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签署了协议,只是在离婚后才领取了拆迁款;
3、拆迁协议里明确了小丽是被安置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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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几个关键事实背后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呢?
尹律师:
首先,协议离婚意味着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其中是否对小丽出轨事实进行确认以及法律责任承担进行免责都是不清晰的;
其次,拆迁协议是离婚前签署的,小丽又是被安置人,拆迁利益里一定有她的,应该是离婚时没有发放所以没有分割或者双方当时明确了意见但是协议中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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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出轨一方在夫妻财产分割或其他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尹律师:
“出轨”并不是个法律概念或法律词汇。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生活中所谓的“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
对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1、法院判决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查实存在这些情况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
2、作为财产分割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会结合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过错与离婚之间的关系综合权衡,最终做出财产分割的裁判;
3、无过错方有主张赔偿的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查实一方的过错行为,根据无过错方的申请可以依法审理并认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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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女方和其他异性出轨还怀了孩子是否属于重大过错呢?男方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尹律师:
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方出轨且怀孕的情节应该属于重大过错,且双方是基于此离婚的,男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根据案情介绍,二人2013年就协议离婚了,男方现在再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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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想请问一下,拆迁利益中被安置人都享有哪些利益呢?
尹律师:
拆迁利益是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对应的利益应该以拆迁政策、拆迁协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比如区位补偿一般是指对土地的补偿,对应的是土地使用权人;
比如房屋重置成新价一般是指对房屋的补偿,对应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比如一些搬家补助、搬家奖励、周转费一般对应的是常住人口;
还有一些签约奖励一般对应的是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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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哪些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法律问题吗?
尹律师:
首先,希望决定和平分手的夫妻,不要忽视协议离婚中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揽子事宜的总体法律结算,约定内容是否全面、明确无争议,约定条款是否能够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审查关,约定内容是否能够切实履行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避免“离婚事未了”。
其次,提示大家,一定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过了法律规定期限就很难获得支持了。
访谈总结
这个新闻虽然只是个案,但案件凸显出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做,让专业律师为您的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