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四步到位,自诉启动拒执罪

文  章  背  景

胜诉却无法拿到执行案款,被执行人仍逍遥法外,这经常让申请执行人感到愤愤不平,对实质性公平正义灰心失望。对于恶意规避执行,藐视司法权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当民事执行的救济路径被阻断,却又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胜诉人不妨尝试新的救济路径,以自诉方式启动拒执罪,达到执行效果。拒执罪以立案难、证据查找难、不易认定等原因成为《刑法》中适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但其也有执行成功率高、效果明显的优点,司法数据表明,绝大部分的被执行人或家属会在拒执罪一审判决前履行民事裁判义务。以自诉方式启动拒执罪,雷霆手段震慑被执行人,本文以北京朝阳法院一则案例为素材,结合司法实践中成功经验,总结该维权方式的操作步骤。

案  情  简  介


陈某为魏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将自有的宝马牌小轿车质押给于某。魏某全额还款后,于某未将质押车辆返还给陈某。2017年3月15日,陈某找到魏某、于某要求归还车辆未果,陈某报警,三方共同被带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谈话,八里庄派出所让于某提供了双方协议并留存,之后于某仍未向陈某归还车辆。2017年4月,陈某向朝阳法院起诉魏某、于某质押合同纠纷。2017年8月18日,朝阳法院判决质权人于某应当向出质人陈某返还质物宝马轿车并支付相关占有使用费。该判决书生效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立案后向于某出具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期间被告人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朝阳法院处以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陈某根据车辆定位在大兴区曾找到该车辆,但被案外人陶某开走,陈某向大兴公安局报案,派出所做了笔录。于某仍未归还车辆,陈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朝阳法院提起自诉。2019年12月20日,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某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启  动  步  骤




一、尽可能查询涉案财产线索


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是一辆宝马轿车,随时可能移动位置,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执行法官很难实际控制车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车主本人,通过车辆定位系统积极地寻找车辆的位置,并在寻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的情形,为后期的立案、定罪奠定了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比执行法官更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生活、工作的个人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当将自己与被执行人交往过程中、通过调查获知的线索告知承办法官,尽管承办法官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微信、支付宝、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但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古董字画等财产信息或者有继承、拆迁以及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情况,法官并不一定掌握,没有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法官也不会主动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情况,如果发现了有新的情况,既要留存证据,也要及时告知承办法官。


二、报警处理,形成笔录,要求警方出具不予立案文书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交涉的过程中两次通过报警的方式留下了多份笔录及证人证言,第一次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做了笔录并留存了双方的协议,第二次是向涉案车辆的发现地报警,派出所做了笔录,并找到了涉案的几位证人留下了证人证言。接受拒执罪报案的公安机关为执行法院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执行人报案时,派出所很有可能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民事执行事务、证据不足等理由拒绝立案,这个时候务必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规定揭示了以自诉方式提起拒执罪的立案条件。


本案的辩护人认为本罪提起自诉应以公安、检察机关不处理为前提条件,而本案中陈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拒不执行判决罪,所以不应当立案。但法院对于“控告”做了更为广义的理解,认为“控告”的内涵应结合案件情况而定,不应做形式主义的要求。证据显示陈某以追回涉案车辆为目的,先后向朝阳分局、大兴分局报警,但都未得到进一步处理,虽然当时报的并非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均是系出于追回涉案车辆的同一事项和目的,申请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但是并没实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程序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自诉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前期的两次报警行为对于本案能够成功的立案、定罪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三、搜集证据,为自诉立案做好准备


本案在庭审的主要证据


1、陈某的陈述证明其同于某进行民事诉讼胜诉后申请执行的过程,以及在此期间自己查找车辆下落的情况;


2、陈某提交的法院执行卷宗材料,证明查找涉案车辆的经过;


3、陈某提交的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笔录及几位证人的证言;


4、拘留决定书证明于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的情况;


5、相关判决证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定了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既有于某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有在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还有法院的卷宗材料。


证据搜集


1、被告人主体信息方面的证据,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


2、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即涉案的裁判文书;


3、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即被告人的财产信息;


4、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即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信息。


搜集证据方法例举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交涉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相关记录可以留存作为证据;


2、去被执行人住所地、单位、经营走访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做好书面记录;


3、遇到阻挠的情况下,也可以报警留下笔录和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


4、可申请查阅执行卷宗,了解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查询结果。


四、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自诉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的优点在于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的情况,便于调取涉案的卷宗材料。自诉人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和证据材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自诉立案了。


在立案时,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将不再追诉。拒执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也就是说追诉时效为十年,自被告人发生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时起算。同时,也要注意主体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扩大了拒执罪的主体,除了被执行人,如果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只要存在法定情形,也可以列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