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破产程序中,债权在特定情形下如何处理?

01
creditor's rights
未到期、附利息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一般情况下,债权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清偿,但是破产程序是概括式一次性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因此,为公平清偿所有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一般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停止计算债权利息的时间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受理日之前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理日以后(包括受理日)发生的利息,均停止计算。
同时,针对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目前,破产实务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自接管到债务人企业,即可向债务人的相关债务人发出清收通知,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但如果清偿义务人主张尚未到履行期限时,管理人应当考虑前述规定的宣告破产时点,以该时点确定债权加速到期的清收期限起算时间。
02
creditor's rights
附条件、附期限、诉讼或
仲裁未决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有明确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已经对债权的效力约定了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债权生效或失效。此处的附“条件”包括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债权是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条件尚未成就时不发生效力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则相反,条件成就时债权消灭,条件尚未成就时债权继续存在。
附期限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已经对债权的效力约定了期限,当期限到来时债权生效或失效。期限包括开始期限与终止期限。附开始期限的债权是指期限届满后才发生的债权;附终止期限的债权是指期限届满后消灭的债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不同的是,期限一定会到来的,但条件不一定必然成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最后破产分配公告时,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说明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有效成立,则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在最后分配公告时,生效条件成就,说明此时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最后破产分配公告时,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说明此时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如果在最后分配公告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指尚未得到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存有争议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的债权数额来申报债权。此时债权可以申报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或者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03
Classic case
典型案例

案 例 主 旨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本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在一定期限届满后支付的款项,而非在期限到来后必然支付的款项,故质保金的支付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
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13日,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就宁波市南区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转鼓细格栅等设备及备件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服务签订了《转鼓细格栅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200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在收到原告的发货通知书后7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75%,另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该款在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支付;质保期自系统设备现场验收试验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或货物到达现场之日起计算30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如被告逾期付款,则违约金为每延期七天按设备总价款的0.5%计算,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的5%;双方另就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25日交付了合同所涉全部设备及备件,并于2017年3月21日和2018年8月3日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2016年9月20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及1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200万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90万元。此后被告未再付款,2020年1月14日,原告为催要货款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请求被告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破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调试等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原告主张的质保金的履行期限,被告应当于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定金40万元;于收到发货通知书后支付150万元;于2019年3月28日前支付质保金50,000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质保金50,00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190万元,故已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项金额为50,000元,尚未到期的款项金额为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在一定期限届满后支付的款项,而非在期限到来后必然支付的款项,故质保金的支付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本院确认货款部分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50,000元,未到期质保金50,000元作为分配额予以提存。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的违约金债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但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实际损失应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95倍,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1,684元;以及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337元。综上,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54,021元(50,000元+1,684元+2,337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54,021元;二、驳回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