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没办抵押登记的动产,破产程序中能优先吗?

文  章  导  读

债权人对债权人特定物的担保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种别除权,赋予了担保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破产程序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能否优先受偿呢?



动产抵押权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以看出,动产抵押权只要签订了抵押合同,即宣告成立,抵押权人对该动产享有抵押权,但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界定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应当指的是:就同一抵押物享有物权的的其他人。如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同样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又如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在以动产抵押的,该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在破产实务中,普通债权人不应在该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内。因为无担保债权的普通债权人与债务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整体清偿能力的信任,而非是对债务人所拥有的某一具体财产进行变现所建立的信任。所以,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对抗普通债权人。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优先受偿的行使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人并不丧失对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依法向管理人提出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但是否能够实现优先受偿的目的,还需要管理人结合抵押物的综合物权状况进行审查确认,如该抵押物有登记的抵押权,有其他未登记的抵押权等等。否则,不论动产抵押权成立与否,都将与无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人一样,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流于形式,不符合民法中的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与动产抵押权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优先受偿权的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他人对同一抵押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或该抵押物上还设定有其他未登记的抵押权等情况,则需要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优先清偿权进行排序,即:登记在先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综上所述,建议债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可能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对债权人财产设定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到影响,或甚至无法实现。



相  关  案  例


裁判要旨: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不包括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破产时,即使抵押的动产未经登记,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也应就该动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案例详情:


2015年12月22日,华融资产与辉山乳业、四合城牧业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华融资产受让辉山乳业对四合城牧业的2亿元借款债权。


同日,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华融资产公司给予四合城牧业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


同日,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以其饲养的全部牛只为华融资产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各份《抵押协议》进行了公证。


华融资产与四合城牧业对收购重组辉山乳业集团对四合城牧业不良债项目项下的抵押物牛只,进行项目巡防和现场核查并共同确认。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分别向华融资产出具《关于抵押物确认及承诺函》,确认各自饲养的牛只为前述《抵押协议》项下的抵押物。


2018年9月29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企业管理人作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企业重整案之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四合城牧业有限公司债权复核结论通知书》,将华融资产的债权确认为无财产担保债权。


华融资产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华融资产的债权性质为有担保债权,其对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抵押的牛只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中院支持了华融资产的诉讼请求。


四合城牧业、金星牧业、丰源牧业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辽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