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紫光集团进入破产重整——步子太大,容易扯到

7月9日,紫光集团发布公告称,其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债权人徽商银行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于7月8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紫光集团进行破产重整。
紫光集团起始于1988年清华大学成立的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后该公司改组成立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并于2005年完成改制,正式更名紫光集团。2009年,紫光集团引进新的管理团队,赵伟国携健坤集团入股紫光集团,持股49%,并先后出任总裁、董事长。赵伟国操盘紫光集团后,一直高举高打,在芯片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收购:先后收购在美国上市的集成电路芯片公司展讯通信、物联网芯片公司锐迪科微电子,收购了“新华三”51%的控制权和法国微连接器公司立联信(Linxens)接近100%股权等,还合并成立紫光展锐、组建长江存储、开工武汉存储基地、控股上海宏茂微电子。6年时间,紫光集团及下属企业先后对20多家企业发起了并购要约,投入资金超过1000亿元。
通过并购以及不断的研发创新,紫光集团成为世界级高科技产业集团,在集成电路领域逐步拥有国际级竞争力。但与此同时,动用大量资产收购,尤其是集成电路行业资金技术密集的特点非常明显,投资回报周期长,使得集团累计负债规模过大。截至2020年6月,集团总负债规模达到2029.38亿元,相比2012年底的46.47亿元暴涨了近44倍。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2029.38亿元的债务中,流动负债为1192.11亿元,仅短期借款和一年以内到期非流动负债,两个短期负债科目金额合计就达794.28亿元。高杠杆带来了巨额财务成本,且部分经营实体持续巨额投入,上述债务也多为短期借款,更加剧了债务风险。紫光集团《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2020年)》中明确:“虽然较高的杠杆率加快了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但如果公司流动性管理与负债情况不匹配,则在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随之提高”。
根据网络公开资料,紫光集团此前曾多次试图引入国资战投以实现自我拯救,但因各种原因均未能成功。2020年10月起,紫光集团接连出现境内外债券违约事件,彻底引爆此次债务危机。紫光集团债务规模巨大,境内外债权人众多,被申请破产重整,标志着其风险化解工作进入了实质性解决阶段。
破产重整兼具保护债权人与拯救债务人的功能,是指在法院主导下,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引入投资人,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制定公平、合理、有效的债务清偿方案,以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程度地清偿,同时优化债务人治理结构、业务主线等以确保债务人恢复运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北京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徽商银行主张紫光集团破产重整的理由成立,则将受理紫光集团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自破产重整受理之日起,紫光集团对外的所有债务都将停止清偿并停止计息,以及时锁定债务规模并避免债务进一步扩大,同时针对紫光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都将中止,这是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并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避免紫光集团有效资产被用于清偿债务而陷入更深的经营危机的重要举措,当然紫光集团自身行为也必须受到约束。
破产重整期间(破产重整受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通过之日止),紫光集团虽然能够维持运营的状态,但为了重整工作合法、高效展开,紫光集团应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或者将所有财产及营业事务全部交由管理人管理。根据过往重整案件惯例,紫光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接受管理人监督的可能性较高。
与大部分破产重整案件情形相同,紫光集团如欲重整成功,最为关键的因素也是引进投资人。对于市场而言,紫光集团既是芯片业务的开拓者,其目前主推的集成电路企业和云网企业,亦代表着该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而政策对该领域极为利好,此外,其下属多家公司均为上市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竞争优势、创新研发能力均领先于同类型企业。据此,紫光集团重整价值较高并具有可行性,毕竟目前看,除短债长投造成的债务危机外,紫光集团破产重整并不存在其他根本性阻碍,但紫光集团此前的自我拯救行动却均未成功。选择破产重整,应该是紫光集团及相关方经过多方衡量之后确定的债务解决方案。破产重整中,在锁定债务、清查资产并统一集中管理的同时,管理人、紫光集团必须深刻剖析紫光集团陷入债务危机的原因,所需投入的资金,改进的方向,在比常规债务重组更为透明、公开的环境下,由紫光集团及其股东、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相互妥协以达成重整方案。
《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方案必须在破产重整受理后最长9个月内获得通过,这一期限限制要求前述利益相关方必须尽快达成一致,避免债务危机久拖不决造成的债务人价值减损。紫光集团破产重整亦须遵循该限制,同时考虑到科技企业更新迭代速度较快,下属多家公司为公众公司,社会影响较大等因素,紫光集团应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