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强制执行程序之限制出境操作指南(北京地区)



限制出境措施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为间接执行措施,与罚款、拘传、拘留等直接执行措施不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以间接制约的手段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未直接纳入法院内部操作系统,导致该措施的适用并不广泛。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出现了部分被执行人将大量财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况,更有一些被执行人自己移民境外一走了之,致使执行案件执行不能。这些情形的出现,也让更多人意识到,正确理解与适用限制出境措施越的必要性。


针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申请执行人了解该措施,并能够给予法官协助,对于执行工作的推进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笔者以北京地区为例,将限制出境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梳理,以供各位参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适用对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对被执行人本人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具体程序  

一、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二、调查


由于限制出境使用的是被执行人的护照号码、港澳通行证号以及台湾通行证号,目前在法院查询系统中无法直接查询,需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调取。


调取方式:律师持令调查或法官前往调查。


查询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010-84014293


所需手续: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40-17:00


查询周期:约一周左右。


三、查询结果反馈


由出入境管理局通过“机要”方式邮寄至承办法官或法官亲自前往领取。


四、限制出境措施


由法官亲自持协助执行函送至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小天竺一街21号

电话:(010)56095400


救济途径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也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申请成立的,法院作出予以纠正的决定。

 

 温馨提示  

1、限制出境措施的期限只有六个月,在期限届满前记得要交《继续限制出境申请书》。


2、对被执行人是外国人的也可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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