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强制执行程序之限制出境操作指南(北京地区)
限制出境措施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为间接执行措施,与罚款、拘传、拘留等直接执行措施不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以间接制约的手段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未直接纳入法院内部操作系统,导致该措施的适用并不广泛。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出现了部分被执行人将大量财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况,更有一些被执行人自己移民境外一走了之,致使执行案件执行不能。这些情形的出现,也让更多人意识到,正确理解与适用限制出境措施越的必要性。
针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申请执行人了解该措施,并能够给予法官协助,对于执行工作的推进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笔者以北京地区为例,将限制出境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梳理,以供各位参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适用对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对被执行人本人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具体程序
一、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二、调查
由于限制出境使用的是被执行人的护照号码、港澳通行证号以及台湾通行证号,目前在法院查询系统中无法直接查询,需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调取。
调取方式:律师持令调查或法官前往调查。
查询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010-84014293
所需手续: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40-17:00
查询周期:约一周左右。
三、查询结果反馈
由出入境管理局通过“机要”方式邮寄至承办法官或法官亲自前往领取。
四、限制出境措施
由法官亲自持协助执行函送至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小天竺一街21号
电话:(010)56095400
救济途径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也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申请成立的,法院作出予以纠正的决定。
温馨提示
1、限制出境措施的期限只有六个月,在期限届满前记得要交《继续限制出境申请书》。
2、对被执行人是外国人的也可以限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