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

导 读
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且具有挽救可能与重生可能时,通过破产法定程序,以股权投资、债转股、资产重组、信托计划等多种方式,实现债务人企业恢复赢利与清偿能力和商业信用,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特别是自2020年1月份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自救能力差,众多中小民营企业陷入短期经营与债务危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化解困境,走向重生。

重整程序可以由哪些主体依法启动?我国《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定,既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在申请破产时提出,也可以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申请程序转换进入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的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债权人主动申请重整
当债务人发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自身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具备破产条件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尚未被宣告破产的,若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与可能性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债权人的债权应当是具有金钱给付义务,且属合法有效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语境下的债权人,包括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与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机关与社保机构债权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债权人等。实践中对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并无争议,但对税务部门、社保部门是否可以作为申请的主体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审判指引的方式进行了确认。例如山东高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对税务或社保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进行了限制。

三、特定监管机构申请破产重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四、其他类型
除以上三类主体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外,破产实务中,对股东或出资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重整存在很大争议,也缺少法律依据。以股东或出资人身份申请对债务人企业重整,主要是因债务人的股东会议难以形成有效的重整决议,无法以债务人名义申请重整。目前,各地在实务中只能积极探索股东身份申请重整的各种变通方式,也期待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能得以进一步认证。

典型案例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破产企业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且已有潜在投资人有明确的投资意向,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
申请人艺融(宁波)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艺融文化中心),以被申请人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简称复兴门诊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复兴门诊所进行破产重整。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中,艺融文化中心对复兴门诊所享有30余万元到期债权,复兴门诊所对此亦不持异议,故艺融文化中心具备提起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资格。复兴门诊所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现已停止经营,负债达2000余万元,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重整条件。
根据艺融文化中心提交的《破产重整可行性分析及框架方案》,复兴门诊所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且已有潜在投资人有明确的投资意向,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且复兴门诊所对此也无异议,故艺融文化中心申请对复兴门诊所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11月24日裁定如下:受理艺融(宁波)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北京优合复兴门诊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