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个人破产制度,迷人却不简单


个人破产制度,迷人却不简单





欠钱可以不还这件事,大概是每个债务人做梦都会笑醒的愿望。


近日,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深圳的梁先生被法院批准个人破产申请,这一消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鼓与呼”,深陷泥沼的债务人们似乎迎来了“笑醒”的机会。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简单,有多迷人,就有多危险。



首先,成为破产申请人并不容易。债务之下,有“杨白劳”,也有“老赖”。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债务人逃避正当债务的工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诚实”和“不幸”的认定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法定程序,还需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在这一点上,法院同样保持了谨慎态度,《条例》实施当月,虽然有260个人申请破产,但真正获得受理的只有8个人。


其次,即使个人破产申请获得批准,但“杨白劳”们依然要度过三到五年的考察期,在此期间他们不能过高消费,不能买房买车,子女也不能就读价格偏贵的私立学校,借款1000元以上要告诉人家自己是破产人身份,离开居住地和出境还要经过批准。由于个人破产的信息会被公布,破产者及近亲属的生活情况也将被公开,成为透明人。这个过程远没有想象中的轻松,反而危险又痛苦。


所以,对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来说,宣告个人破产,相当于被关进了债务牢笼——获得了保护,也失去了自由。作为一项社会司法制度,应当大力推广;而债务人个人,还是应该本着诚信为本,努力还债,不要让自己在经济上破产之后再沦落到信用破产乃至社会性死亡。



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迎来“首案”,这是中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也为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从叩门到落实迈出了关键一步。在司法实践的层面,深圳的经验确实开了一个好头,但后续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和完善,尚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仍需各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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