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代位权诉讼管辖相关问题浅析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解释(一)》)已被废除,但《民法典》并未像《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1 。


据此,《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代位权案件,依然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目前绝大多数代位权案件均是由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法解释(一)》在代位权案件管辖争议中依然被广泛适用。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代位权案件管辖如何处理,尚需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管辖约定能否约束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在代位权案件中,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管辖的情况,这导致产生代位权案件的管辖是否受当事人之间管辖约定约束的问题。就最高院的判例来看,代位权案件的管辖并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管辖约定的束缚。


一方面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因此,起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并非合同,无须当事人间协议约定2


另一方面,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3。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4,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对管辖有约定,代位权案件也必须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三、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存在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此问题,需要在充分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立法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工程质量、造价鉴定以及执行拍卖等,为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结算清楚,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不适用专属管辖与立法目的也并不相悖5


四、与执行有关的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最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但案外人未依约履行该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为被告,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案件的管辖存在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6的问题。


在上述情况中,《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为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被执行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基础法律关系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关系,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的代位权行使协议。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是基于代位权行使协议提起的诉讼,不是基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7


参考资料:

1、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2021)川11民辖终16号裁定书、(2021)赣01民辖34号裁定书。


2、参考(2019)粤民辖终207号民事裁定书。


3、参考(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73号。


4、《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7、参考(2020)最高法民辖终1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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