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即合格?拆封不退货?NO!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3月15日起施行,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涉及网购、直播间购买、外卖审查等多个网络热点消费方面。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能退货?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


《规定》第三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


《规定》第八条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规定》第十一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规定》涉及到很多网络消费时代涌现出来的新情境,这是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有法律规定的一次“补足”,也为地方法院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类案件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针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相关条款或规定的适用问题,《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在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除了有利于处理平衡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三方利益关系之外,对于妥善处理消费者与快递平台、消费者与带货主播等多方利益关系,也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另外,也应该看到,虽然这次《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但如果过多地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责任,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最高法院就解释《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出应“注意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如何更好地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尚需在实务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