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们注意了!这家网站“偷评论”被判赔105万

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家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案件信息


早在去年6月份,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


被告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包括“发表投诉”“专员审核”“企业处理”“结果审核”“满意度打分”“完成”等6个步骤,自2015年至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为11万余条,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为虚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在审理之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律师说法


“偷评论”这种行为,一方面是对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评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伴随《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和相关治理已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和遵循,但在市场竞争领域,涉及数据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还是相对滞后。


网络经济时代,数据能够带来流量,进而创造商业上的经济价值。类似于流量劫持、安全类软件提示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网站收集整理信息等行为,一般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但网络犯罪各式各样,数字经济领域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增加了识别难度和维权成本。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是类似于“偷评论”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得以明确。


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在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更好地遏制发生在数据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更需要通过对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从这一点来说,“偷评论”被判赔105万这个案例,更具有释法明理的引导性意义,对于经营者们来说,也更是一种警醒。


律师认为,更进一步追问,本案还存在一个问题:本案的法院判决只确认了被告侵权,但是没有深究被告这些数据是怎么来的。被告有义务说明这些数据的合法来源,否则,如果被告的数据是通过侵入原告计算机系统得来的,则极有可能构成犯罪。对这个问题,应当深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