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如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执行专栏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对于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对于确定处置参考价的基本原则、方式及适用细则,笔者结合相关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梳理。


一、确定处置参考价的基本原则


1、法定优先原则。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就只能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2、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采取的方式,但如果处置的财产不能通过该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外。


3、客观实际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就不能采用当事人议价的方式;如果财产没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就不能采用定向询价的方式;如果需要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或者是尚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网络询价平台尚无数据可以询价)的,不能采用网络询价方式。


4、依法有序原则。如果不存在前面所说的特殊情况,就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依次按照顺序逐一采取。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这样既符合法定委托评估的要求,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还符合客观实际。



二、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法律沿革


自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首次对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价格方式进行明确,需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在此后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2005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而确定了“委托评估是原则,不评估是例外”的规则。


2018年9月实施的《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三、确定处置参考价的四种方式及适用细则


1、当事人议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当事人议价机制,要求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组织,议价结果需经法院审查后,确定为司法拍卖评估参考价。

该种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一方面具有定价快、效率高、零佣金等优点,极大地节约了执行财产的处置时间,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参与确定起拍价,排除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也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以实现多方共赢。


2、定向询价


人民法院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主要是指价格认证中心、税务等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在《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中被确定后,各地区法院陆续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定向询价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二是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


3、网络询价


《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将网络询价作为一种新的确定参考价方式,并在全国法院上线“询价评估系统”。


网络询价的特点是快速、省钱。一般不超过3天即反馈询价结果,而且目前尚不收取费用。目前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只有三家,即京东、阿里、工商银行。网络询价时,法院依职权同时向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发起网络委托,并不是选择其中一家。最终法院采用三家评估价的平均值。


不过目前网络询价项目受限,只能评估房产和车辆,其他财产暂时无法进行网络询价。另外网络询价地区受限,对于偏远地区的房产,网络询价暂时还不能得出有效的评估价。三家网络询价机构,有时候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机构得出询价报告,降低了可供选择的空间。


4、委托评估


评估是被广泛知晓的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自1998年7月被确认以来沿用至今。目前处置程序中委托评估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其次,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再次,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最后,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委托评估也存在耗时较长、需收取相关评估费用的特点。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流程图

 

结束语


《确定参考价规定》是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的重要措施,适用至今已三年有余,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在确定处置参考价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及途径,将于下篇就此继续展开解读。


备注:


①:《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

(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者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7.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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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龚 平

 裁判执行部专职律师

 民商事纠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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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怡

 裁判执行部实习律师

 民商事领域、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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