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写的遗嘱有效吗?


家事专栏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家人之间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虽然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看似最便于操作的自书遗嘱,那么自己写的这个遗嘱在法律上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部分第17条“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之规定,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书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搜索了北京各基层法院近3年的自书遗嘱案例,归纳结果如下:


第一类情况,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和内容要件,能够明确反映被继承人对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一般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第二类情况,遗嘱内容存在笔误或注明的年、月、日存在笔误,结合其他证据能够推定真实意思或具体订立时间的,法院一般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第三类情况,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形式存在瑕疵,法院一般认定自书遗嘱无效。


第四类情况,遗嘱内容表述不明确,法院一般认定自书遗嘱无效。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刘某于2002年11月23日死亡,王某于2017年11月13日死亡,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继承人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王某于2013年4月24日在律师见证下的自书遗嘱。被告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年、月、日表述有误。


法院审理认定:对于自书遗嘱注明日期“立遗嘱日期203424”字样认定,该字样的书写内容以及有规律空格的样式特点,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该遗嘱并非未注明年月日,而是立遗嘱人在书写年份时存在笔误。结合其他证据可推定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的具体日期,该遗嘱有效。


案例二


卢某5与前妻育有四个子女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1969年卢某5与赵某1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1再婚前与前夫育有子女杨某、芦某。卢某5于2012年12月6日死亡,赵某1于2017年2月19日死亡。继承人因遗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共提交赵某1两份文件用以证明有遗嘱。


法院审理认定:赵某1书写的财产分割文件,从内容上看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属于自书遗嘱。从形式上看由本人书写并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被告杨某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并未提供足以否定该遗嘱的证据,故遗嘱的真实性应予确认,但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法律规定、笔者的搜索结果及上述两个案例的审查认定情况,我们来汇总一下,自己写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订立遗嘱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内容应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4. 遗嘱内容需具体、明确无歧义,表述清晰、处分意见准确完整。


5. 日期必须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简言之,自己写的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符合,被认定为有效遗嘱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不符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可能性较大。在笔者团队承办的很多继承案件中最遗憾的是遗嘱内容非常明确,但是签名或日期有瑕疵导致遗嘱无效,不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自书遗嘱更多。


结 语


订立遗嘱是一件重大的法律行为,我们相信每一位立遗嘱人都不希望自己的遗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试错品,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您有订立遗嘱的意愿,请咨询您身边的专业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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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尹红志

 高级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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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佳

 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事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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