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工专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弱势群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将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出于加速承包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工程款债权的考虑,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认可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问题尚存在争议。

各地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意见
1.否定观点
法院 |
观点 |
文件/判例名称 |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第37条 |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受偿主体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恒基控股公司(债权受让方)不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资格,故恒基控股公司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2020)渝民终484号(2020年12月23日作出) |
2.肯定观点
法院 |
观点 |
文件/判例名称 |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08.28)第二十四条 |
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债权(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合法地转让于第三人时,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应地转让于该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优先受偿权,其功能在于保障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实现,是从属于工程款请求权这一主权利的从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其本身并不具有人身属性或者人身信任关系,并非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权利,也不存在法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当承包人将其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合法地转让于第三人时,依据“从随主原则”,相应地也应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移转于该第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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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08.15) |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版,已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意见
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4月版)中,民一庭认为这个问题在现行解释中尚无定论,并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该观点偏向于否认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终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回复。然而,最高院2021年作出的判例却是持肯定观点,具体如下:
案号 |
作出时间 |
摘要 |
(2021)最高法民申33号 |
2021年2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小毛系作为黎阳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基于债权转让并结合闫小毛系全额投资人身份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小毛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 |
2021年11月30日 |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于中建海峡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兴基伟业公司的负担,也不损害兴基伟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各方观点的总结
1. 支持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理由
(1)工程款债权本质上是可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利。从一般法理分析,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应一并依法转让。
(2)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虽然规定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2. 否认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观点的理由
建工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性权利,不能进行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 。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承认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流转和实现,拓宽了承包人工程款债权实现的途径,提升了债权实现的效率,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承认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简介
苌冬梅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副主任
■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民商事诉讼

陈 梅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
■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