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僵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专栏

前·言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但若被执行人还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待分割,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均怠于分割,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将共有财产权利份额予以确定,再变现共有财产以实现债权。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另一种路径。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版)第十四条最早提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该规定于2008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均对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文予以保留,仅序号发生了变更(2020年修正版为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并未专门规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的案由运用存在争议,当事人往往以分家析产纠纷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基于现实的需求,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在第三级案由“54.共有纠纷”项下增加了“(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与代位权纠纷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与代位权纠纷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设定的案由,二者名称近似,容易混淆,主要的区别在于:


1、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和共有人,代位权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请求权基础不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代位权纠纷依据的是《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至五百三十七条。


3、所处的阶段不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在债权进入执行阶段后才可以提起,代位权纠纷则无限制。


4、管辖法院不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根据共有财产的性质确定管辖,分割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分割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代位权纠纷根据具体类型分为:(1)清偿型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保全型代位权诉讼,申报破产债权的,依据《破产法》确定;因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提起的,依据基础债权关系确定管辖。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未对析产诉讼的具体适用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笔债务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执行案件已经终本。


2、共有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且已通知共有人。


3、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履行对共有财产的析产义务,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不能达成共识。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操作步骤



1、确认标的物在析产之后可以变价处置。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之前与执行法院确认标的物在析产之后可以变价处置,若不能处置,则代位析产诉讼无实质意义。


2、确定原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被执行人及析产标的物的共有人均列为被告。


3、确定管辖法院。分割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分割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关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议,有执行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三种观点。最高院2021年出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确定了分割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分割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4、查询析产标的物的权属及自然状况。开庭前需要向法院提交析产标的物的权属及自然状况,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查询。


5、应对被执行人与共有人的内部协议的抗辩。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代位析产诉讼均针对夫妻共有财产而提出,需要应对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抗辩。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未发生权属变动,则可以要求正常析产。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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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武娜娜

 高级合伙人、裁判执行部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处置,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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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娟

 裁判执行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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